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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1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刑初字第37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X,男,XX省XX县人,26岁,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刘XX初中毕业后务农三年,后来经人介绍于2013年4月到XX市XX公司当了一名勤杂工,住在该公司宿舍平房3排13号。刘XX在XX公司工作期间马马虎虎,责任心不强,自由散漫,经常违反纪律,不遵守规章制度,多次受到公司经理许XX等领导的批评教育。2012年8月,刘XX因打骂一起工作的勤杂工牟XX,受到行政警告处分;2012年9月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八包、衬衫一件和250元等财务,受到记过处分。2013年5月1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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