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查裁量基准2024.xls
Sheet3
Sheet2
Sheet1
行政检查权自由裁量基准
序号
行政检查名称
行政检查依据
行政检查类别
行政检查方式
具体程序
监督检查频率
实施主体
对出租汽车、城市公交相关业务进行监督检查
【规章】《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2017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第5号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双随机”抽查制度,并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运营秩序,保障运营服务质量。
第五十六条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有权行使以下监督检查职责:
(一)向运营企业了解情况,要求其提供有关凭证、票据、账簿、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进入运营企业进行检查,调阅、复制相关材料;
(三)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说明情况。
【地方性法规】《沈阳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第17号公告,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区域内公共汽车客运的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公共汽车客运的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国土、建设、城建、行政执法、审计、安监、国资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汽车客运的相关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16年11月1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并将其作为经营延续、车辆更新和市场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信誉考核办法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部门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21年第16号,2021年8月11日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政府规章】《沈阳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2011年第28号令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对车辆进行营运审验。
综合督查
1、路检路查2、定点检查
准备(确定项目、准备文书、确定方式及时限)→表明身份(二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检查(告知权利义务、填写检查记录、收集相关证据、说明检查情况)→处理(提出处理意见、审批、送达处理意见书)
日常检查
沈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对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修改2023年8月2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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