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运输合同.doc
散装液体水路运输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托运人
承运人
甲乙双方依据《合同法》,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签订如下运输合同。
一、船舶
承运人须在规定的装载期内提供(船名)船履行本合同。承运人应确保该轮为适航、适装船舶,并在本租船合约期间保持船舶规范中列明的各项特性,各种管路及泵处于良好工作状态,且能满足装卸港泊位要求并适合承载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托运方不再委托检验。
二、散装液体货物品名全称及数量
货物品名:数量:吨
三、装载期
受载期:月日±1天,如果船舶不能在装载期内抵达装运港并做好装货准备工作,托运人有权立即决定并书面(传真)通知承运人取消本合同,否则,本合同将继续有效。如果船舶抵港48小时内尚不能装货,承运方可视为货源落空,有权将船舶撤回,而不须提起任何声明。
四、运输路线
装运港:卸货港:
五、装卸时间
船舶在装卸港的允许装卸时间各为36小时,以船舶到达装/卸港公认锚地抛锚报道之时起算,至装/卸完毕拆除输送管以及办妥货物手续之时止。
六、费用及支付方式
1、运费(含税):元/吨,承运方开具合法的正本国内水路运输统一发票,托运方在收到发票后7天内结清运费。
2、滞期费:船舶在抵达装/卸港起,因托运方或发货方原因超出允许装/卸时间而滞期,托运方按人民币2000元/天支付给承运方,不足一天按比例计算(每天以24小时计)。
3、承运方支付装/卸港船舶港务费、船舶签证费、引航费、船舶代理费及交通部规定的费用;托运方支付属于货主方应该缴纳的一切费用。
七、货物质量和数量
装卸货以岸罐量为准,装货港罐检量与卸货港罐检量之间的合理损耗为3‰以内,超出部分由承运方负责赔偿。
质量以装货码头管道口封样为准,最终对照卸货码头船上取样口采样结果。
八、货权和风险责任
托运方自始至终对所托运的货物享有所有权,托运方负责货物保险。货物在承运船舶对接法兰内期间的一切风险和责任均由承运方承担。
九、违约责任及纠纷的解决方法
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以具有管辖权的马鞍山海事法院判决为准。
十、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传真与正式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十一、补充条款
船名
总长
型宽
型深
总吨
净吨
仓容
载重吨
满载吃水
航次
委托方:(盖章)承运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开户行:
账号:账号:
税号:税号: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