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度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管制措施及作业说明-台南市政府环境保护局.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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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E 管制及法規說明 –膠帶製造業 膠帶製造業設置圍封式集氣系統者,應於作業區開口處設置壓差計,且其壓差計每年應校正一次。 設有污染防制設備相關規範: 上述提及之第一項壓差計、第二項監測設施(含流量計)因故無法設置者,得提出替代監測方案,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可。 膠帶製造業設置污染防制設備者,應依下列規定監測: 污染防制設備之揮發性有機物廢氣導入處或排放口應設置氣體流量計,且其氣體流量計每年應校正一次。 污染防制設備應設置操作運轉條件之監測設施,並應依附表所列項目及頻率記錄。 (應保存5年備查) 監測設施之每季有效監測時數百分率應大於百分之八十。 * 1.F 管制及法規說明 –乾洗業 適用對象 石油系溶劑乾洗機總容量 18公斤以上(含) 其他石油系乾洗溶劑年使 用量1000公升以上(含) 使用四氯乙烯或其他非石 油系乾洗溶劑 石油系溶劑乾洗機總容量 未達18公斤,但遭民眾陳情 乾洗溶劑:清洗衣物所使用之石油系、四氯乙烯、其他溶劑。 乾洗作業:使用石油系、四氯乙烯、其他溶劑從事衣物之清洗、溶劑脫除、烘乾等。 乾洗機總容量:指同一公私場所中,所有乾洗機之乾洗衣物裝載設計容量之總和。 乾洗作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制標準(88/9/22公告) * 1.F 管制及法規說明 –乾洗業 使用石油系乾洗溶劑清洗,應符合: 洗衣、溶劑脫除應於同一密閉乾洗槽進行,並應設置具回收乾洗溶劑之烘乾機或尾氣處理設備,乾洗後之衣物不得晾或曬。 溶劑脫除後、烘乾前之堆置衣物及過濾器過濾後之殘渣,應存放於密封之容器內,其曝露於空氣中之時間不得超過五分鐘。 烘乾機之乾洗溶劑重量回收率或削減率應達85%以上。 烘乾機之溶劑冷凝回收設備應保持密閉,且持續冷凝至一分鐘內無可回收之溶劑滴下時,始得開啟烘乾機機門。 乾洗作業應依原廠烘乾回收設備使用手冊規定(如不同衣物烘乾溫度、烘乾時間、冷卻溫度及冷卻時間)進行操作。 乾洗設備任何單元不得有乾洗溶劑洩漏每分鐘三滴以上或以目視可見溶劑蒸汽洩漏情事。 應記錄每批次烘乾機烘乾溫度、烘乾時間、冷卻時間、主要衣物種類、溶劑回收情形、每批次及每年乾洗溶劑種類、購買量及購買發票、使用量及庫存量,各紀錄應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1 2 3 4 5 6 7 * 1.F 管制及法規說明 –乾洗業 使用四氯乙烯及其他非石油系乾洗溶劑從事乾洗作業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第8條 乾洗溶劑應儲存於密閉之容器內,不得造成溶劑逸散或洩漏於空氣中。 第10條: 石油系乾洗機總容量未達十八公斤,因民眾陳情,經主管機關認定有污染之虞者,應於主管機關指定日起六個月內符合本標準規定。 1. 洗衣、溶劑脫除及烘乾作業應於同一密閉乾洗槽內進行。 2. 應設置冷凍式冷凝回收設備或功能較佳之設施,其冷凝回收設備之冷凝液出 應裝設溫度計,冷 凝液出口管壁溫度應小於或等於攝氏7.2度。 3. 本標準發布後新設立之乾洗設備,其乾洗槽中應設置乾洗溶劑濃度偵測器。乾洗槽中乾洗溶劑 濃度須經可再生使用之碳槽或其他溶劑吸附器處理至300 ppm以下,始得開啟槽門。 4. 乾洗作業應依原廠烘乾機使用手冊,如不同衣物烘乾溫度、烘乾時間、冷卻溫度及冷卻時間。 5. 乾洗設備任何單元不得有溶劑滴漏或溶劑洩漏偵測濃度超過50 ppm之情事。 6. 每週應至少一次自行使用四氯乙烯濃度偵測器偵測其設備管線,溶劑洩漏偵測濃度超過50 ppm 時,應即時採行止漏修復措施,並停止乾洗。使用之偵測器最低濃度偵測極限至少應50 ppm。 7. 應記錄每批次烘乾機烘乾溫度、烘乾時間、冷卻時間、主要衣物種類、冷凝回收設備之出口溫 度、每批次及每年乾洗溶劑種類、購買量及購買發票、使用量及庫存量、每週四氯乙烯自行量 測濃度及採行之止漏修護措施。各項紀錄應至少保存2年備查。 * 1.F 管制及法規說明 –乾洗業 同一公私場所所有石油系溶劑 公告檢 乾洗機總容量為18公斤及未達18公斤者 乾洗機總容量未達18公斤,因民眾陳情 免設回收乾洗溶劑之烘乾機 或尾氣處理設備條件 乾洗溶劑回收設備設置期限屆滿之四個月前,得檢具乾洗衣物烘乾委託計畫書及受託者之受託計畫書,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委託代烘乾作業,經當地主管機關審查核可者! 本標準發布日前已設立: 委託他人代為烘乾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委託對象應以一家為限,不得分別委託。 2. 未烘乾前之乾洗衣物應置放於密封之容器內運送。 3. 應記錄每日委託處理之衣物量,並於每月五日前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前月份之資料。 2. 檢測及定期資料提送說明 * 揮發性有機物及二甲基甲醯胺排放之記錄、保存及申報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月記錄各製程產品產量與製程所使用溶劑、樹脂或其他物料中含揮發性有機物之總量及隨製程廢溶劑、廢棄物、廢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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