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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学院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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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学院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院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更好地保护师生的健康与安全,保护好环境,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办发〔2018〕63号)、《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2号)、《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17号])、《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等国家有关实验室生物安全的法规、条例以及《XX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章,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所有相关实验室(包括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及公共平台等)的生物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实验活动,是指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株、样本等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及与动物、基因等研究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所涉及的实验活动仅限于生物安全防护二级及以下的生物实验室进行,不得从事超出自身生物安全等级的实验活动,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第五条本规定所指生物实验室,是学院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等级为一、二级的实验室,所使用的实验物品为实验脊椎动物的动物实验室,涉及基因工程类研究的实验室等。

第二章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六条根据学院《关于进一步明确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的规定,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实行学院、涉及生物安全的各分院、医学部、院直属科研机构等单位(以下统称“二级单位”)、生物实验室的三级管理责任体系。

第七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院实验室生物安全的总牵头单位,会同安全管理处、教务处、科技处等职能部门负责学院实验室生物安全各项工作的总体监督管理。

第八条各二级单位承担职责范围内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的主体责任。

第九条各实验室负责人承担所管理实验室的生物安全工作直接责任。

第十条各科研团队负责人、科研(学科)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等承担职责范围内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的直接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各实验操作人员承担生物实验安全直接责任。

第三章生物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涉及生物实验室的二级单位必须成立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生物实验室的设立和运行进行监督、咨询、指导和评估等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根据国家规定,凡从事以下实验研究、实验教学的二级单位必须建立生物安全实验室:

凡从事的教学、科研实验活动中涉及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动物等符合《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等相关规定的;

凡从事的教学、科研实验项目中所使用的基因工程涉及人类病毒基因重组、植物基因重组、基因敲除或缺失动物等;

凡从事的教学、科研实验项目中需从病原体体液、器官或组织中取样、检测等。

第十四条二级单位生物实验室的建设,须按照国家标准《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对生物实验室进行合理设计,所有设施、设备、材料、建筑布局和屏障设施等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并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交备案登记。新建、改建、扩建、撤销一、二级生物实验室后,在三十日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

第十五条根据国家法规、条例及学院规章制度的要求,二级单位结合专业特点,负责建立健全生物实验室的安全管理机制,并组织实施,主要包括:本单位生物安全管理制度、风险评估与控制等规章制度、实验人员培训计划、实验室准入规定、技术规范、实验操作流程、各类实验档案归档管理、考核计划、定期检查计划、应急处置方案、上墙各类安全标识等。

第十六条学院按期初、期中、期末三次进行全院生物实验室安全检查;二级单位按月至少进行一次生物实验室安全检查;生物实验室坚持每日安全检查制度,填写《XX学院实验室安全日巡查检查记录本》。

第四章病原微生物的管理

第十七条国家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对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和研究应在具备相应的安全等级的实验室进行。生物实验室根据国家《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和《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按照分类分级,确定从事微生物研究的范围。

第十八条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引进(采购)、保管、使用、销毁及档案等管理应严格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做到“双人双锁、双人领用”,加强日常安全管理。

第五章实验动物的管理

第十九条根据国家《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展动物实验活动,国家实行许可证制度,包括: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实验动物从业人员上岗证等。实验室应严格按照许可证的许可范围从事动物实验工作。在研究实验中需使用动物的生物实验室,要办理《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进行实验动物的饲养和育种,须获得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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