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_三_涉及房产认定_分割条款的解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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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法苑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涉及房产认定、分割条款的解读
文 /黄友健
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引起 在小三的引诱威逼下开始为离婚准备转移正在出租的房
众人的关注。新的司法解释不仅对此前的诸多条款进行补 产,并经常对妻子黄女动粗,试图逼其就范。黄女有所警觉,
充、说明和重申,并且有相当一部分内容颇具颠覆性。 经一番调查掌握相关证据,过去曾试图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但面临司法救助的难题。现在黄女可以按照解释的规定,
一、婚姻存续期间的特定情况,夫妻可以分割 理直气壮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共同房产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
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
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
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
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
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
用的。
本条解读:夫妻双方婚姻持续期间,原则上不能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依据《物权法》
的精神,对此作出了例外规定但须符合以下情形:一是夫
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或挥霍等严重损害夫妻
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这种情形一般多发生在双方感情已
经不和,一方为准备离婚而转移财产的情形。若仍不允许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权益受到损失的一方当事人来说,
是极其不利的。根据该规定,只要夫妻一方发现另一方侵 二、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
害夫妻共同财产权益的行为,即便没有提起离婚诉讼,也 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
可以先行提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以确保财产的安 本条解读: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主要包括两种:一种
全。适用该条的关键是,当事人要能保存、提供对方具有 是个人婚前财产;另一种是因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
隐藏、转移等侵害行为的证据。二是夫妻一方在对方患有 期间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以及其他不应属于共同财产的
重大疾病时,不履行婚姻法规定的夫妻相互扶养义务,不 财产。对于个人的财产,《婚姻法》明确规定归个人所有,
支付医疗费用的。为了患病一方能够得到更好的治疗,也 但对于个人财产在婚姻期间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
允许进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三是为了避免夫妻双方恶 产,并未明确规定。而本条则对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归属
意通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来规避债务,侵害债权人 作出了规定,明确除孳息和自然增值的部分外,均属于夫
的利益,该条同时规定在具有前述两个重大分割理由的情 妻共同财产。
况下,也不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案例:张男在婚前买房疏于管理而闲置。黄女颇有经
案例:张男结婚七年,在外有了小三并以夫妻相称, 济头脑,通过一番装修,颇受租客欢迎,几年来租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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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菲。这里的增值,应是夫妻双方共同付出管理、经营、 五、婚前一方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的离婚时
维护等劳动的结果,而增值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协商解决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
三、房产赠与在变更登记转移之前符合条件的 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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