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docx
事项名称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设立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八条: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
申请条件
(一)按照《关于印发四川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4〕80号)等相关规定,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指中央及省级地质灾害防治补助资金项目,下同)由市(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初验,省厅组织终验。
(二)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应按照《关于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最终验收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川国土资办发〔2015〕44号)相关要求,开展最终验收工作。
办理材料
1.申请验收报告;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概况,承担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情况;
3.治理工程设计书、施工报告、经费决算报告等资料(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预算书和工程决算书;终验时需提交项目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及相应的审计报告);
4.监理报告(监理单位提交的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包括有工程质量评估内容的监理报告;勘查、设计单位提交的包括有工程质量检查内容的勘查、设计总结报告);
5.治理单位初验报告和工程竣工报告(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进场物资或设备报验检验记录、测量放线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记录、工程质量报验检验记录、工程竣工报告和竣工图、施工单位验收意见及工程质量保证书);
6.项目开工前(含灾害全景)、施工中(含关键部位)、竣工后(含治理工程全景)的相关照片或影像资料(光盘形式)。
7.国土资源部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备注:申请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接件初审,资料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单》并分发至各相关单位;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应补齐的材料;
2.审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审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或委托下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听证。
3.审批:对准予行政许可的,承诺时限内作出批复;对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4.出件:送交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统一出件。
收费依据
不收费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18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72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0835-2829011
投诉电话
0835-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