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导师—研究生关系的优化路径——一个“契约关系”与“特别权力关系”融合的视角.pdf
2024.10导师指导专题
DOI:10.16750/j.adge.2024.10.005
论我国导师—研究生关系的优化路径
——一个“契约关系”与“特别权力关系”融合的视角
翟翌杨頔赵伟
摘要:我国高校既有的导师—研究生关系实际上是围绕传统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构建的。导师对研究生的权
力是一种兼具管理性和学术性的复合权力。传统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下的导研关系存在不适应权利保障及依法治
校要求、导师权力较大不易构建维系和谐导研关系、不利于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等问题。以契约重构我国导
研关系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可以《研究生与导师协议框架》《导师—研究生培养协议》《补充性协议》等为参
照,探索优化导研关系的具体契约形式,通过将契约与原有机制相融合,完善既有制度。这种融合主要体现在
通过具有行政契约性质的导研契约调整及协调现有的管理制度,明确和优化导师权力与研究生义务的边界。
关键词:导研关系;特别权力关系;契约;研究生教育
作者简介:翟翌,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重庆大学法学院政府规制与公共政策法治研究所所长,重庆400045;
頔
杨,重庆大学法学院进修人员,重庆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重庆400045;赵伟,重庆市第三中级
人民法院法官助理,重庆408000。
在我国现行研究生培养机制下,基于管理方便权力主体负有服从的义务。并可导出三个衍生的差
等考虑,高校往往将研究生教育部分管理权和学术异:义务的不确定性……无‘法律保留’原则的适
指导权交由导师,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发挥主用……法律救济途径之缺乏”[1]63-64。公法学上的特
导作用。由于研究生培养有高度学术性和专业性,别权力关系类型可归结为“受刑人关系、军人关系、
在缺乏有效规制的情况下,一些研究生导师在学术公务员关系、义务教育的学校与学生关系、非义务
培养过程中逾越教学、培养的事务范畴界限,甚至教育的学校与学生关系、封闭性公共机构的利用关
将研究生视作“廉价劳动力”,使其从事与研究和学系和非封闭性公共机构的利用关系”等[2]62。
习关联不大的经营性业务。在新时代我国研究生教在传统法学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下,作为承担带
育改革的背景下,如何改革优化现有导师负责制下有公法性教育任务的我国高校,其与学生、教师的
的研究生培养模式,构建和谐而又有效的导师—研关系,以及高校教师与学生的关系,是非常值得探
究生关系,值得探究。讨的问题。我国高校教育法律规范、政策文件及高
校教育实践的相关用语虽未直接使用“特别权力关
一、传统“特别权力关系”视角下导师—研究
系”,但一些规定和实例已有特别权力关系的烙印,
生关系的性质及样态
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实际上已被我国高校采纳,并在
1.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在我国高校中的体现实践中运用。
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是公法学自近代以来的重要(1)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与我国传统教育文化相
组织法理论,意为“某些特定身份的公民基于特别契合,具有历史沿革性,体现了我国教育发展的脉
的法律关系,与国家及其他行政主体产生一种特别络。虽然新中国的高等教育法制可能并没有直接引
的权力关系……特别权力关系的特点,也同于其他入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但实际上,中华传统历史文
公权力行政之关系一般,表现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