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国际法重点讲义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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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概念和特是国家间交往中形成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强制力的依据有所不同立法方式不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和调整对象不同强制方式不同发达程度不同。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不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善意地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第二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概述 1、目前国际法中尚没有关于国内法与国际法关系的具体、统一、完整的规则。2、比较复杂的是在国内层面,主要问题是国际法在国内法律秩序中的地位问题,包括国际法规则在国内法律框架中的适用以及国际法规则与国内法冲突时的解决。国际法在我国国内法律制度中的地位 中国一贯遵守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并认真履行自己所缔结或参加的条约义务。第二章国际法律责任 第一节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主体的范围 主权国家、国际组织、其他、关于个人是否为国际法主体的问题。国家的要素 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主权。现代国家的主要类型单一国、复合国。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管辖权国家的管辖权 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普遍性管辖权。管辖权的冲突和解决 冲突由于各国适用的管辖权原则和规则不同,导致国家在主张和行使管辖权方面的重叠或对立。:1、国内立法中采用多种管辖权相互配合,尽量减少冲突的可能,增加处理冲突的灵活性;同时,比较结合其他国家有关法律,制定不同范围的法律冲突适用规则2、通过多边国际公约划定缔约国之间某些管辖权或协调管辖权冲突3、通过有关国家间的双边条约协商调整。国家主权豁免是指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管辖。国际法上的承认 是指既存国家对子新国家、新政府或其他事态的出现,以一定的方式表示接受或同时表明愿意与其发展正常关系的单方面行为。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政府间国际组织及其一般制度 国际组织是指通过政府间协议成立的、旨在进行国际合作、具有常设机构的国家间的联合体。制度成员机构表决制度。联合国体系 会员国、主要机关及专门机构。非政府国际组织 普遍咨商地位特别咨商地位注册咨商地位第二节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和形式 国际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国家不法行为的要件归因于国家、违背国际义务。排除不法性的情况同意对抗与自卫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危难或紧急状态国际责任的形式终止不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道歉保证不再重犯限制主权 第三节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 国际刑事责任问题 个人必须承担国际刑事责任。国际赔偿责任问题 惩罚性补偿性。第三章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第一节领土 领土的构成 领陆、领水、领空底土领土主权 对领土的所有权或领有权国家享有排他的领土管辖权领土主权的限制 适用于一切国家或者大多数国家的一般性限制。适用于特定国家的根据条约产生的对其领土主权施加的特殊限制。河流制度内河、界河、多国河流、国际河流、国际运河。传统国际法的方式 先占、时效、添附、征服、割让。现代国际实践中的新发展殖民地独立方式、公民投票方式边界是确定一国领土范围的界限。边境制度边界标志的维护;边界资源的利用;边境居民的交往;边境事件的处理南极地区1、南极只用于和平目的,禁止建立军事设施、进行军事演习和武器试验,禁止核爆炸和放置核废料。2、科学考察自由和科学合作。3、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4、维持南极地区水域的公海制度。5、保护南极环境与资源。6、建立南极协商会议北极地区适用海洋法的有关原则和制度第二节海洋法 领海基线 正常基线、直线基线内海及港口制度内海是指一国领海基线内的海域。:进出港口、航行停泊、港内秩序水域保护领海及领海制度领海是指沿海国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领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况下则得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制度:?领海内的无害通过制度国家在领海内的司法管辖制度。毗连区及有关制度毗连区是领海以外与领海相连并由沿海国对若干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一定宽度的区域。制度:防止其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专属经济区及其法律制度 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制度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享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自然资源为目的主权权利。沿海国对区内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有管辖权。大陆架及其法律制度大陆架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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