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基础”:仲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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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基础》:仲裁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初级会计职称,中华会计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仲裁 (一)仲裁的适用范围(★★)(13年多选) 1.适用:平等主体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不适用《仲裁法》:劳动争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3.不能提请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2)行政争议。 【提示】注意文字游戏,分清“适用《仲裁法》”和“可以申请仲裁”的区别。 (二)仲裁的基本原则(★★★)(12年多选;13、14年判断) 1.自愿原则——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链接】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2.公平合理原则 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则来解决纠纷。 3.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机构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注意】仲裁机构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4.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09年判断) 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独立仲裁原则) 【注意】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四)仲裁协议(★★)(09、10年单选;13年多选) 1.仲裁协议的形式 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要式行为) 2.仲裁协议的内容 【注意】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仲裁协议的效力 (1)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注意】案例中的文字游戏“仲裁庭首次开庭时” (3)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链接】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五)仲裁裁决(★★★)(09、10、11、12年多选;13年单选) 1.仲裁管辖权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 2.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1)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2)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公平合理原则) 3.回避制度(公平合理原则)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仲裁应开庭但不公开(自愿原则) 【注意1】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做出裁决。 【注意2】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5.仲裁的和解与调解(自愿原则、一裁终局原则) (1)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2)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6.作出裁决 (1)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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