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T 1760-2016 牛轻革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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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1760—2016
代替DB37/1760—2010
牛轻革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
2016-10-08发布2017-04-08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I
DB37/1760—2016
前言
本标准6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和GB/T2589—2008规定的能耗计算方法进行了修订。
本标准代替DB37/1760—2010《牛皮革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与DB37/1760—2010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修改为《牛轻革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修订了牛轻革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指标;
——增加了蓝湿革、牛轻革定义,删除了成品革定义;——将牛轻革产品品种修改为牛皮蓝湿革、牛轻革;
——增加了节能管理与措施。
本标准由山东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能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华鲁皮革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山东省皮革工业研究所、山东省皮革行业协会、淄博大桓九宝恩皮革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德信皮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梁志新、郭敏、王艳、刘素清、刘向国、魏坤、吉杰、姜长华、于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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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1760—2016
牛轻革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牛轻革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的术语和定义、数据统计、计算方法、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和节能管理与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牛轻革制革企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589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GB17167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3术语和定义
GB/T258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蓝湿革
以牛皮为原料,经浸水、浸灰、脱脂、脱灰、软化、浸酸、铬鞣后呈蓝绿色的湿革。
3.2
牛轻革
以牛皮为原料,经浸水、浸灰、脱脂、脱灰、软化、浸酸、铬鞣、中和、染色、加脂、干燥、整饰等工艺所制得的适合各种用途需要的皮革。
3.3
牛轻革综合能耗
在统计报告期内牛轻革生产全过程消耗的各种能源总量,单位为吨标准煤(tce)。
3.4
牛轻革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统计报告期内,用能单位生产牛轻革的综合能耗与同期牛轻革合格产品产量的比值,单位为千克标准煤/平方米(kgce/m2)。
3.5
主要生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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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1760—2016
以牛生皮为原料生产皮革,从划槽或转鼓浸水开始,到皮革入库为止的有关工艺组成的完整工艺过程和装备。包括浸水、浸灰、脱脂、脱灰、软化、浸酸、铬鞣、中和、染色、加脂、干燥、整饰等,以及直接为生产系统配备的辅料制备系统、涂料制备系统和干燥系统等。
3.6
辅助生产系统
为生产系统工艺装置配置的工艺过程、设施和设备,其中包括动力、供电、机修、供水、供气、仪表和场内原料场以及安全、环保装置。
3.7
附属生产系统
为生产系统专门配置的生产指挥系统(厂部)和厂区内为生产服务的部门和单位,其中包括办公室、操作室、休息室、更衣室、中控室、中心化验室、成品检验室等。
3.8
能源损失量
能源在企业内部进行贮存、转换及分配中的损失。
4数据统计
4.1统计范围
4.1.1企业牛轻革生产消耗的能源包括:生产全过程消耗的一次能源、二次能源。生产耗能工质所消耗的能源应统计在能源消耗量中。
4.1.2企业回收的余热,属于节约循环利用,不属于外购能源,在统计计算时,应避免和外购能源重复计算。余热回收利用装置用能应计入能耗。
4.1.3企业辅助生产系统、附属生产系统能源消耗量,能直接计入产品的,应直接计入产品,不能直接计入产品的,以及能源损失量,应按消耗比例进行分摊。
4.2统计方法
4.2.1各种能源及耗能工质消耗量应折算为标准煤计算。
4.2.2各种能源的热值以企业在统计报告期内实测的热值为准。没有实测条件的,采用附录A中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
4.2.3二次能源及耗能工质均按相应能源当量值折算,折算系数按附录B计算。
4.2.4企业能源转换自产时,按实际投入的能源实物量折算标准煤量;企业回收的余热按热力的折算系数,余热发电统一按电力的折算系数折算。
4.2.5能源消耗量的统计、换算应包括各个生产环节和系统,既不重复,又不应漏计。
5计算方法
5.1主要生产系统综合能耗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