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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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的所有实验、实践场所。学校所有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各学院(部)、直属单位(研究院、中心)(以下简称“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验室工作实际,制定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处置预案。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逐级落实实验室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实验室安全管理岗位职责,确定各级实验室安全岗位责任人。
第五条 学校和各单位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校园文化氛围,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创建安全、卫生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各单位、各级领导以及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出现安全事故的单位,要追究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取消该单位当年所有评优参与资格;对因严重失职、渎职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
第七条 校长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实行分管副校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分层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制,并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八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委员会,由分管副校长担任主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工作小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方针和规划;确定实验室安全工作政策和原则;督查和协调解决实验室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研究提出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的工作计划和建议;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专业工作小组开展工作等。
第九条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是学校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定位和学校综治委的要求,在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制定、完善全校性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指导、督查、协调各相关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组织开展全校性的实验室安全评估等。
第十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其职责:落实实验室安全分管领导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制定、完善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实行实验室准入制度,组织、落实对本单位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环保状况的评价、审核工作,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定期、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的整改等。
第十一条 各单位下属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其职责为:负责本实验室安全体系的建立和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等)的建设,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组织、督促教师做好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环保状况的评价与申报工作,选择合理的实验程序,完善实验条件;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通知,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各实验室安全员协助实验室负责人做好相关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 每位实验用房使用者是本房间的直接安全负责人,其职责为:负责本实验用房的安全日常管理工作;结合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做好本实验用房内的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健全相关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值班制度;建立本实验用房内的物品管理台账(包括设备、试剂药品、剧毒物、气体钢瓶、病原微生物台账等),严禁实验室内存放过多易引起安全隐患的物品;选择合理的实验程序与步骤;根据实验危险等级情况,负责对在本实验用房工作的人员进行安全告知;定期、不定期搞好卫生和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
第十三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在实验室工作期间须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和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学生导师要提高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措施;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落实实验室规章制度,配合实验室管理工作;临时来访人员须遵守实验室的安全规定。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培训教育
第十四条 学校与各单位都要加强实验室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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