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17(2018.1.1执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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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
编号: GB/T50358-20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目的和意义 ) 为促进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提高工程建设效率,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本市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定义 ) 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 ( 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 ) 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 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
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和承包工作内容采用其他工程总承包模式。
第三条 ( 适用范围 ) 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试点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试点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组织建设和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采用装配式或者 BIM 建造技术的项目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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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部委对于专业工程的工程总承包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四条 ( 管理部门 )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工程
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
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承发包管理
第五条 ( 发包阶段 ) 工程总承包发包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实施:
( 一 ) 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完成 ; 其中政府投资
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得批准,进行工程总承包发
;
( 二 ) 初步设计文件获得批准或者总体设计文件通过审
, 并已完成依法必须进行的勘察和设计招标,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
第六条 ( 发包条件 )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一) 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已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
( 二) 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
( 三) 有招标所需的基础资料 ;
( 四) 满足法律、法规及本市其他相关规定。
采用本办法第五条第 ( 一 ) 项情形发包的,工程项目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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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规模、设计方案、功能需求、技术标准、工艺路线、投资
限额及主要设备规格等均应确定,并满足下列情形之一:
( 一) 经核定的重点产业项目 ;
( 二) 建设标准明确的一般工业项目 ;
( 三) 功能需求可由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程确定的市
政基础设施及维修项目、园林绿化项目 ;
( 四) 受汛期等因素制约的中、小型水利项目 ;
( 五 ) 采用装配式或者 BIM 建造技术的中、小型房屋建
筑项目 ;
( 六 ) 列入市级重大工程且对建设周期有特殊要求的项
;
( 七 ) 其他前期条件充分且功能技术符合工程总承包发
包的项目。
第七条 ( 承包人资格 )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具备与发包
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 ( 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和事务
所资质除外 ) 或施工总承包资质,且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
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和工程业绩。
第八条 ( 承包禁止条件 ) 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是工程总
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招标代理
单位或者与前述单位有控股或者被控股关系的机构或单位。
采用本办法第五条第 ( 二 ) 项情形发包的,工程总承包企
业还不得是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或者总体设计文件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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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者与其有控股或者被控股关系的机构或单位。
第九条 ( 项目负责人资格 ) 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应当
具有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 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
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 ) ,拥有与
工程建设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熟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
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经验,并具备
较强的组 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条 ( 再发包情形 )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办法称为
工程总承包再发包:
( 一) 工程总承包企业具备相应的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可
以自行实施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业务,也可以将工程的全部设
计或者全部施工业务再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
位、施 工总承包单位 ;
( 二 ) 工程总承包企业仅具备相应的设计或者施工资质
的, 应当自行实施其资质承揽范围内的设计或者施工业务,
并将其资质承揽范围外的全部施工或者全部设计业务再发
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设计单位 ;
( 三 ) 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将工程的全部勘察业务再发
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勘察单位。
上述工程总承包再发包,可以不再通过招标方式,但应
当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 暂估价招标 ) 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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