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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2021〕医疗保险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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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神州紧急救援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神州紧急救援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神州紧急
救援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
合同基本条款)、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
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若投保人在被保险人六十六周岁至七十周岁期间投保本保险的,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
件:
1.非首次投保;
2.投保人需在上一个保险期间届满前提出重新投保申请。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本合同所指续保,为不保证续保。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本公司申请投保本保
险,经本公司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紧急救援及转院医疗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急性病,经本公司认可的救援机构紧急送往中国境内二级以
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的救护车费用,以及到达医院之前所发生的合
理施救费用,本公司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数额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急性病,由于当地医院不能提供治疗,经本公司认可的救援
机构转运到中国境内其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所支出的护送
转院费用,本公司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数额给付保险金。
3.本公司给付的紧急救援及转院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紧急救援及转院医疗保险金
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紧急救援及转院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紧急救
援及转院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紧急救援及转院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二、门(急)诊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急性病,并因该意外伤害或急性病在中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
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或急性病发作之日
起五日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本公
司在扣除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其他
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
门(急)诊医疗保险金。本公司给付的门(急)诊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门(急)诊保险
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门(急)诊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门(急)诊保险金额时,
本合同的门(急)诊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
险、公费医疗的情况在保险单上载明。
三、住院医疗保险责任
国寿神州紧急救援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第一页)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急性病,并因该意外伤害或急性病在中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
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对被保险人自住院之日起三十日内所发生并
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基本医疗保
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
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本公司
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住院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
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住院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住院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
费医疗的情况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紧急救援及转院、门(急)诊或住院医疗费用的,本公
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