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三权分置”政策背景下的“三权”定位及其关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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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出版时间:2017-01-05 08: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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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三权分置”政策背景下的“三
权”定位及其关系
张旭昕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 上海 200042 )
摘 要:在农地“三权分置”政策实施的法律框架中,集体土地所有权作为
一种观念性的终局意义上的所有权仅具有权利宣示的作用;替代传统意义上的所
有权进入二级市场交易流转的是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作为一种新型
权利,既可设定在承包经营权之上,也可设定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之上,其与原有
的承包经营权并非简单的并列关系。“三权”之间的设定关系决定了其权利边界
及相互之间的对抗效力。
关键词:三权分置 集体土地所有权 承包经营权 土地经营权
自中共“十八大”提出改革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体制,建立“三权分置”
的新型农地经营模式以来,经济学界和法学界对“三权分置”模式实施的探讨呈
现井喷态势。“三权分置”的提法源自经济学界基于对农地集约化经营的思考及
对农地功能重新分割的认识,并为管理层所认可进而成为官方的改革目标,比较
符合效率原则。但将其付诸实践,作为一种法律、政策而实施,还有相当多的理
论细节问题亟待厘清。2016 年 10 月 30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的《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就完善农村土地所
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的办法提出了若干具体意见。有学者指出:“把土地
承包经营权分设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
是农用地产权制度演变的大趋势。”1在上述意见发布之后于 11 月 3 日举办的国
务院新闻发布会上,农业部部长韩长赋全面解读了“三权分置”这一农村改革的
重大创新。但无论上述《意见》还是部长答问,均未就“三权分置”政策下的“三
权”定位尤其是其中新设的土地经营权定位发表倾向性意见,这表明管理层对此
问题尚处存疑和观望状态。至于学术界,对此问题的观点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
是。如有学者认为:“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建立所有权、承包权及经营权三权
分置的农地权利体系,是中国农地权利制度的既定政策选择。……我国现行物权
法关于用益物权客体范围的界定过于狭窄和僵硬,阻碍了对物的多维利用。依循
1 叶兴庆:《集体所有制下农用地的产权重构》,《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5 年第 2 期,第 1 页。
收稿日期:2016‐11‐22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三权分置”政策背景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实现研究(课题号:
16AFX01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1
多层权利客体的法理,经营权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设定的、以土地承包经营权
为标的的用益物权,其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不同层次客体上存在的用益物权,
1
可以同时成立而并不冲突。”按照这种观点,土地经营权为设定于承包经营权之
上的“次用益物权”。还有学者从功能主义的分析思路出发,提出了“三权分置
的四权实现”的观点,并认为:“三权分置的政策目标,是在坚持集体土地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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