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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有限公司等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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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子忧道不忧贫。——孔丘

沈阳市蓝光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诉上海新里程电梯系统有限公司等侵犯计算机

软件著作权、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380号

原告沈阳市蓝光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隋舒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少云,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成铭,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里程电梯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富曙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四极正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立成,该公司董事长。

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逊,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邹松生,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阳市蓝光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新里程电梯系统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新里程公司)、上海四极正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极正公司)侵

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0月17日受

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月31日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根据原

告的申请,本院于2008年2月25日委托科学技术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对相关技

术问题进行鉴定,该中心于2008年8月13日出具了国科知鉴字第0812号《技

术鉴定报告书》。2008年9月9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两被告

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四极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立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2009

年3月13日,本院委托科学技术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对涉讼主板的相关技术问

题进行补充鉴定。鉴于原告申请撤回有关主板程序的诉讼请求,本院于2009年

4月8日决定终止补充鉴定。2009年4月9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本院给予原、

被告一个月的庭外和解期间。因和解未成,本院于2009年5月7日第二次公开

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丁少云律师、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逊

律师和邹松生律师、被告四极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立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经

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审理期限依法延长6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阳市蓝光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诉称:2002年,原告组织公司技术人

员开始研制开发硬件设计方案(主板版图BL2000-STB-V2、操纵盘板版图

BL2000-CZB-V2、呼梯板版图BL2000-HAH-A3)和计算机程序(主板程序版本

714-39、操纵盘板程序版本814-00、呼梯板程序版本900-00),并且于当年研

制开发成功。上海贝思特蓝光电梯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思特蓝光公司)是

原告、上海贝思特电子部件有限公司和上海今日电梯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

老当益壮,宁移白首之心;穷且益坚,不坠青云之志。——唐·王勃

日公司)投资设立的公司,原告主要为贝思特蓝光公司提供电梯主控板、操纵盘

板、呼梯板产品及相应技术支持。富曙华是今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还是贝

思特蓝光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任总经理一职,2006年3月从贝思特蓝光公司

辞职。2006年8月16日,富曙华作为股东之一投资设立了被告新里程公司。公

证部门分别于2007年8月和2007年9月保全了被告四极正公司和被告新里程公

司销售的两批产品,经技术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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