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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车辆及驾驶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院车辆及驾驶员管理,保证工作和业
务用车,提高使用率降低成本确保车辆安全和行车安全,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所有
的车辆及全体公务用车车辆驾驶员。
笫二章车辆管理
第三条党政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学院所有
公车的管理调配维修保养保险缴纳ETC办理及车
辆驾驶员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四条办公室设专人对学院车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
查,检查的内容包括车辆状况车辆的维修保养行车里程
数油料消耗清洁卫生车辆外借交通事故和违章记录
等,填写书面检查记录,并通知相关责任人。发现异常情况,
检查人要及时向办公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汇报,提出处理意
见或建议。
第五条申请公务用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本市范围以内用车的,用车人提前一天提交“用
车申请流程”,由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批准,办公室车辆
管理人员进行车辆调配,不按规定办理申请者,不得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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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市范围以外用车的,用车人提前一天提交“用
车申请流程”,由部门负责人分管副院长院长批准后,
由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进行车辆调配,不按规定办理申请者,
不得派车。
(三)如遇特殊情况须更改用车申请的,要提供充足的
理由,并在用车前两小时通知办公室,由办公室车辆管理人
员视车辆使用情况而定。
(四)多人到同一区域办事,原则上合并派车。
(五)系部负责人不(含)以下员工因公出差,往返机场
或高铁火车站的,须自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原则上不予
接送。
第六条派遣公务用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学院公有车辆由办公室集中管理统一调配。
(二)院领导不配备专职司机,院领导出行由办公室安
排车辆保障。
(三)学院公有车辆主要保障教学招生业务交流
学生用车等工作,严禁公车私用。
(四)范围以内车辆派遣由行政部负责人批准,范围以
外的车辆派遣由院长批准。
第七条车辆管理员根据各部门用车申请流程按照事情
轻重缓急先后顺序和车辆使用状况,合理调派车辆,芳及
时告知用车部门调派的车型车号驾驶员姓名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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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遇到车辆紧张,无车可派时,应提前告之用车部门;在无
专职驾驶员的情况下,申请用车部门负责人可调派本部门持
有相对应车型的驾驶照人员担任兼职驾驶员。
第八条学院车辆一律实行“出车领钥匙、归车交钥匙”
制度;所有车辆应严格履行派车审批手续,严禁私自出车,
严禁公车私用。
第九条区域之内外出办理公务的车辆必须当天返回,
并将所使用车辆交回车辆管理员处。
第十条学院车辆实行加油卡制度,加油卡在学院指定
地点购买。每月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统计每辆公用车辆用油
数量及使用情况。办公室设专人负责与加油站联系,造册登
记,由专人负责结帐,如发现存在给外单位提供燃油、给私
家车加油、用油卡购买非油产品的情况,每发现一次按涉及
金额的5倍进行罚款,情节严重者,罚款后辞退处理。若加
油卡无法正常使用,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可就近加油井做
好统计,费用实报实销。
第十一条学院车辆按照车辆保修及保养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