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学第七讲反不正当竞争法.ppt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1997)及《实施细则》(农业部2008)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A2第一部分:植物新品种的概念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农业部\林业部)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植物新品种权的授予条件引人误解的判断要素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商业诽谤和诋毁行为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捏造、散布虚假事实已经或者可能造成商业信誉的损害损害对象是竞争对手,以竞争为目的直接的诋毁行为或隐蔽的诋毁行为商业诋毁行为构成要件北京金山软件有限公司诉北京世纪豪杰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金山公司在《中国DVD时代之鲍金龙》一文中,将自身的团队精神与豪杰公司的单枪匹马对比,属于贬低竞争对手;金山公司在《播放软件综合功能性评测》一文中将自已的产品与对方的产品功能相比,由于对DVD产品的评测系其自行进行,无具有鉴定资质单位出具鉴定报告,因此,金山公司的对比缺乏真实性,其中对豪杰公司产品的评价已构成不当对比,贬低了豪杰公司产品;金山公司的对比会给公众造成误导,并构成商业诋毁。第一部分商业秘密的概念第二部分商业秘密的范围第三部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第四部分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第五部分商业秘密的保护商业秘密最高院1992《民诉意见》: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业秘密。A154A1993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A10(3)B1997刑法:同上A219(3)C1998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同上A2(1)D第一部分:商业秘密的概念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商业秘密若干规定A2(2)010203不为公众所知悉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最高院解释A9)0102030405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商业秘密规定A2(3))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最高院解释A10)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商业秘密规定A2(4))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认定。保密措施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
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签订保密协议;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
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最高院解释A11)商业秘密的范围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若干规定A2)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最高院解释A13(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商业秘密01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履行公务时披露或允许他人使用021自行开发研制2反向工程: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3客户自己选择: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