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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教案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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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企业破产法

教学要求

1.掌握破产的概念、原因,破产法的概念和特征;明确破产法的适用范

围;

2.了解破产债权人的权利;掌握债务人财产的法律规定;

3.掌握破产案件的受理和管辖,破产程序以及重整程序。

课时安排

本章节共安排4课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企业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和特征

(一)破产的概念

对于破产的概念,从法律的视角出发,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狭义的破

产专指破产清算制度,而广义的破产除包括破产清算制度之外,还包括各种以

避免债务人破产为主要目的的和解、重整法律制度。

(二)破产的特征

①破产是债权实现的一种特殊形式;

②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运用的一种偿债程序;

③破产的目的是公平地清偿所欠债权人的债务;

④破产是在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挥下完成的债务清偿程序;

⑤破产程序具有强制性。

二、破产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法,是指调整破产债权人、债务人、人民法院、清算组以及其他破产

参加人相互之间在破产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破产法的特征

(1)破产法的调整范围一般仅限于债务人已经丧失清偿能力的特殊情况。

(2)破产法是集实体与程序于一体的综合性法律。

(3)破产法的基本制度主要源于民事债权和民事诉讼与执行制度,并根据

破产程序的特点、原则加以变更,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予以必要的扩张或限

制,同时兼顾对社会利益的维护。

三、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也称破产界限,是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

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即引起破产程序发生的

原因。

关于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企业破产法》针对不同申请人、不同情形规定

了以下内容: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②不能清

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③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该项破产原因仅

适用于提起重整申请)。

四、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一)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

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分为直接适用范围与参照适用范围。

(二)破产法的地域适用范围

破产法在立法国的司法管辖领域内适用,这是各国法律普遍采用的原则。

(三)破产法的适用时间

我国有关破产法适用时间的规定比较简单。《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明确规定:“本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

行)》同时废止。”

第二节企业破产的程序

一、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一)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是指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宣告债务人破

产以清偿债务的请求。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无破产申请,人民法院不得启动破

产程序。

1.破产申请的提出

2.提出破产申请应提交的文件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

1.破产案件的管辖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个别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

法》第三十九条关于移送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的级别。

2.破产案件的受理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

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

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二、确定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管理人的产生

1.破产管理人的产生时间

破产法确立了管理人制度,明确了管理人的产生时间,即人民法院在受理

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管理人。

2.破产管理人的组成

(1)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

(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

机构。

(3)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主要指律师和会计师。

(二)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和管理事务

1.破产管理人的报酬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

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具体如何确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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