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教案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pdf
第八章企业破产法
教学要求
1.掌握破产的概念、原因,破产法的概念和特征;明确破产法的适用范
围;
2.了解破产债权人的权利;掌握债务人财产的法律规定;
3.掌握破产案件的受理和管辖,破产程序以及重整程序。
课时安排
本章节共安排4课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企业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和特征
(一)破产的概念
对于破产的概念,从法律的视角出发,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狭义的破
产专指破产清算制度,而广义的破产除包括破产清算制度之外,还包括各种以
避免债务人破产为主要目的的和解、重整法律制度。
(二)破产的特征
①破产是债权实现的一种特殊形式;
②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运用的一种偿债程序;
③破产的目的是公平地清偿所欠债权人的债务;
④破产是在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挥下完成的债务清偿程序;
⑤破产程序具有强制性。
二、破产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法,是指调整破产债权人、债务人、人民法院、清算组以及其他破产
参加人相互之间在破产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破产法的特征
(1)破产法的调整范围一般仅限于债务人已经丧失清偿能力的特殊情况。
(2)破产法是集实体与程序于一体的综合性法律。
(3)破产法的基本制度主要源于民事债权和民事诉讼与执行制度,并根据
破产程序的特点、原则加以变更,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予以必要的扩张或限
制,同时兼顾对社会利益的维护。
三、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也称破产界限,是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
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即引起破产程序发生的
原因。
关于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企业破产法》针对不同申请人、不同情形规定
了以下内容: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②不能清
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③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该项破产原因仅
适用于提起重整申请)。
四、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一)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
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分为直接适用范围与参照适用范围。
(二)破产法的地域适用范围
破产法在立法国的司法管辖领域内适用,这是各国法律普遍采用的原则。
(三)破产法的适用时间
我国有关破产法适用时间的规定比较简单。《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明确规定:“本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
行)》同时废止。”
第二节企业破产的程序
一、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一)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是指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宣告债务人破
产以清偿债务的请求。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无破产申请,人民法院不得启动破
产程序。
1.破产申请的提出
2.提出破产申请应提交的文件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
1.破产案件的管辖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个别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
法》第三十九条关于移送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的级别。
2.破产案件的受理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
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
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二、确定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管理人的产生
1.破产管理人的产生时间
破产法确立了管理人制度,明确了管理人的产生时间,即人民法院在受理
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管理人。
2.破产管理人的组成
(1)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
(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
机构。
(3)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主要指律师和会计师。
(二)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和管理事务
1.破产管理人的报酬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
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具体如何确定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