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登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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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登记
——水利工程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登记
1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登记
子项名称
水利工程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登记
5
实施主体
忻城县水利局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忻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窗口
8
联办机构
无。
9
办理地点
忻城县城关镇芝州二路尾东门广场旁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每周一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00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2—5512427
监督电话
0772—5517700
12
设定依据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四十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2005年6月22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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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忻城县辖区内申请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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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设区的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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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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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忻城县水利局负责辖区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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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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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无。
承诺办结
时限
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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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24日发布,自2004年2月1日期起施行)
第十七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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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详见附件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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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无。
办结时限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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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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