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2011年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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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 (2011 年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适应本市环境管理需要,在 2008 年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上
海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基础上进行局部调整,为环境噪声执法、
污染源治理、环境规划等提供依据。
1.2 编制依据与引用标准
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2.2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1.2.3 城市的行政区划、自然地貌及规划用地现状;城市规划、
环保专项规划等
1.2.4 GB/T15190-94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技术规范》
1.2.5 GB3096-2008 《声环境质量标准》
1.2.6 GB12348-200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2.7 GB22337-2008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2.8 沪府办[2011]51号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
1.3 适用范围
1.3.1 本适用区划适用本市行政区域。
1.3.2 GB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GB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
1
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等标准中的
标准适用范围按照此适用区划执行。
1.3.3 飞机噪声、铁路机车噪声不适用本区划。
1.4 相邻适用区达标原则
工业企业以及固定源设备 (如冷却塔、变电设备等 )排放噪声影
响到相邻噪声适用区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时,其排放的噪声在敏感建
筑物处应达到该区域的声环境质量标准。
1.5 适时调整原则
对国务院、市政府批准的大型居住社区、新增工业区、独立工矿
用地或者工业区范围调整的,噪声标准适用区可按用地性质或经国务
院、市政府批准的规划作相应调整,由市环保局按调整的规划公布执
行。
2. 各类噪声标准适用区区域范围
2.1 1 -3 类噪声标准适用区
2.1.1 黄浦区:全部为 2 类区 (交通干线两侧区域以及附属站、
场、码头、服务区等 4 类区除外 )
2.1.2 黄浦区 (原卢湾区 ):全部为 2 类区 (交通干线两侧区域
以及附属站、场、码头、服务区等 4 类区除外 )
2.1.3 静安区:全部为 2 类区 (交通干线两侧区域以及附属站、
场、码头、服务区等 4 类区除外 )
2.1.4 徐汇区:
2.1.4.1 2 类区:3 类区及交通干线两侧区域以及附属站、场、
2
码头、服务区等 4 类区以外的区域为 2 类区
2.1.4.2 3 类区:环南二大道 -龙吴路 -春申塘 -区界-黄浦
江 -环南二大道
2.1.5 长宁区:
2.1.5.1 2 类区:3 类区及交通干线两侧区域以及附属站、场、
码头、服务区等 4 类区以外的区域为 2 类区
2.1.5.2 3 类区:虹桥国际机场 (长宁区范围 ):长宁、闵行边
界 -环西一大道 -机场、新泾镇边界
2.1.6 虹口区:全部为 2 类区 (交通干线两侧区域以及附属站、
场、码头、服务区等 4 类区除外 )
2.1.7 闸北区:
2.1.7.1 2 类区:3 类区及交通干线两侧区域以及附属站、场、
码头、服务区等 4 类区以外的区域为 2 类区
2.1.7.2 3 类区:市北高新技术服务业园区:走马塘 -共和新
路 -彭越浦 -汶水路
2.1.8 杨浦区
2.1.8.1 2 类区:3 类区、交通干线两侧区域以及附属站、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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