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立项目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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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编号:TIC[2013] 02501号
资产委托人编号:TIC[2013] 号
德邦创新资本?山东新基立项目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一期)
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人:德邦创新资本有限责任公司
资产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 1 条 前言 1
第 2 条 释义 2
第 3 条 声明与承诺 5
第 4 条 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6
第 5 条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7
第 6 条 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9
第 7 条 资产管理计划的申购、退出、转让和非交易过户 10
第 8 条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0
第 9 条 资产管理计划的登记 14
第 10 条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15
第 11 条 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19
第 12 条 委托财产 19
第 13 条 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21
第 14 条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23
第 15 条 越权交易 24
第 16 条 委托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24
第 17 条 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26
第 18 条 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28
第 19 条 报告义务 31
第 20 条 风险揭示与承担 32
第 21 条 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34
第 22 条 违约责任 36
第 23 条 争议的处理 37
第 24 条 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38
第 25 条 其他事项 38
前言
订立资产管理合同目的
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订立《德邦创新资本?山东新基立项目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一期)资产管理合同》的目的系明确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为特定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保证资产管理计划合法、合规以及有效地运行,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订立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订立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
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以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
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及备案
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为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资产委托人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之日起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
本合同存续期间,资产委托人自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之日或通过符合监管规定的交易平台转让其持有的全部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之日的当日起,该资产委托人不再是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亦不得享有、行使资产管理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但该资产委托人于资产管理合同存续期间发生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义务或损害其他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及第三方权益、权利的情况,该资产委托人应当继续承担其违约、赔偿等责任,退出资产管理计划、转让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不免除其应当履行、承担的义务、责任。
本合同草案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提请备案,但中国证监会接受本合同草案备案不应视为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应视为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无风险。
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作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应当具有如下规定的含义:
本合同、资产管理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订立的编号为【TIC[2013] 02501号】的《德邦创新资本?山东新基立项目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一期)资产管理合同》、全部附件以及对其作出的任何有效的书面修订或补充。
资产委托人、委托人:指签订本合同,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资产管理人、管理人:指德邦创新资本有限责任公司。
资产托管人、托管人:指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指德邦创新资本有限责任公司。
资产管理计划、资管计划、本计划:指按照本合同约定设立,为实现资产委托人的利益,对特定多个资产委托人交付的资金或特定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处分,并进行投资活动的集合资产管理安排,即德邦创新资本?山东新基立项目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一期)。
认购资金:自资产管理合同订立之日起,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为认购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向资金募集专户支付的资金。
委托财产: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经资产管理人确认认购成功且进入资产管理计划项下委托财产资金账户,由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托管人托管的认购资金以及资产管理人对委托财产进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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