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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保障人民群
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管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
规,结合通信建设工程的特点 ,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用电信网新建、改建、
扩建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等活动,以及实施对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的监督管理,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
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 强化和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单位负责、
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
第四条 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 以
下简称安全生产责任主体) , 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
定,执行保障生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推进安全生产标
准化建设,确保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 , 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建
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
准等内容 , 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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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 一)建立健全通信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制定生产安全事
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工程概预算应当明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不得打折 ,
工程合同中应明确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对安全防护、安全施
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
增加项目及费用清单。
(三)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生产安全的措施进行全
面系统的布置 , 明确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
程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 不得压
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 五)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
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
设施和器材。
第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
(一)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通信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的需要。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 采取措
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 对有可能引
发通信工程安全隐患的灾害提出防治措施。
( 二 )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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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
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
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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