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 289-2017 职业性溴丙烷中毒的诊断.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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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100
C 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 289—2017
职业性溴丙烷中毒的诊断
Diagnosis of occupational bromopropane poisoning
2017 - 05 - 18 发布 2017 - 11 - 01 实施
GBZ 289—2017
前 言
本标准第6章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无锡市第八人民医院(无锡市职业病防治医院)。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同济大学附属上海市肺科医院(上海市职业病防治院)、天津市疾病预防控
制中心、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寿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深圳市宝安区疾
病预防控制中心、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预防保健所、无锡市人民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缪荣明、孙道远、丁帮梅、杨德一、朱宝立、张颖轶、张恒东、房中华、石亚
娟、张明、周长美、付中建、夏倩、朱志良、张建杰、刘璐、丁萍、高峰、余新天、姚雍铭、张素丽、
吉洁。
I
GBZ 289—2017
职业性溴丙烷中毒的诊断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溴丙烷中毒的诊断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活动中因接触1-溴丙烷所致中毒的诊断及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Z 76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GBZ/T 247 职业性慢性化学物中毒性周围神经病的诊断
3 诊断原则
3.1 急性中毒
根据短期内接触较高浓度1-溴丙烷的职业史,出现中枢神经系统损害为主的临床表现,参考现场职
业卫生学调查资料,综合分析,排除其他原因所致类似疾病,方可诊断。
3.2 慢性中毒
根据长期接触1-溴丙烷的职业史,出现以周围神经系统损害为主的临床表现,结合神经-肌电图等
实验室检查结果,参考工作场所职业卫生学调查,综合分析,排除其他原因所致的周围神经疾病,方可
诊断。
4 接触反应
根据短时间内吸入高浓度1-溴丙烷后,出现头痛、头晕、恶心、乏力等症状,无意识障碍,并于
脱离接触48h内症状明显减轻或消失。
5 诊断分级
5.1 急性中毒
短期内接触较高浓度1-溴丙烷后,出现头痛、头晕、恶心、全身乏力或具有易兴奋、情绪激动、焦
虑、易怒等精神症状,并出现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或小脑共济失调如持物不稳、站立不稳、步态蹒跚(见
GBZ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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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289—2017
5.2 慢性中毒
5.2.1 轻度中毒
长期密切接触1-溴丙烷,出现肢体远端麻木、刺痛、乏力、步态不稳,或伴有多汗及头晕、头痛、
记忆力下降、抑郁、焦虑、易怒等症状,同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
a) 四肢对称性手套、袜套样的痛觉、触觉障碍,同时伴有肢体远端音叉震动觉减退伴跟腱反射减
弱(见GBZ/T 247);
b) 四肢受累肌肉肌力减退至4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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