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侵权案例分析报告 .pdf
新闻侵权案例分析报告--第1页
新闻侵权案例分析报告
新闻09015301090110胡青青
2006年4月26日~因认为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和肖像权~一名艾滋孤儿将北
京一家报社告上法庭~索赔10万元~朝阳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据了解~这是国内
首例艾滋孤儿隐私侵权案。因此案涉及个人隐私~法院没有公开审理。原告小丽,
化名,是一名艾滋孤儿~其诉称~北京一家报社在2005年12月22日出版的报纸头
版和第16版、17版中~用很大的篇幅刊登了多幅她的脸部特写照片~以及她与父
亲及弟弟的合影照片~并标明了她的真实姓名及其父母因患艾滋病而死亡等情况。
报道中更披露了这名艾滋病孤儿的个人隐私:如其家境如何贫困~社会捐助又被亲
属占用,“小丽被寄养到姨母家~姨母的34岁的儿子~相貌较差~好吃懒做~不务
正业~找不到媳妇~竟然别有用心打起了小丽的主意”,“小丽到×家后改名为
×××”,“小丽有严重的自闭症~情绪不稳定~成绩下滑得厉害~而且非常不自
信~觉得自己没有用”等。小丽认为~这家报社未经允许将自己的隐私公之于众~
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和肖像权。2006年3月初~小丽以侵犯隐私权和肖像权为由
~将这家报社告上法庭~要求该报立即停止对自己的侵权~用相同的版面和篇幅赔
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费10万元。
法庭上~被告北京某报社的代理律师辩称~对艾滋孤儿进行相关报道是为了引
起社会对于艾滋病的关注~而且报道内容客观真实~并没有侵犯艾滋孤儿的权利~
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庭经过调查后~将择日做出判决。据了解
~2005年3月1日起实施的《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未经本人及其监护人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等信息。后
法院审理认为~这篇报道侵犯了小丽的肖像权、隐私权和名誉权。据此判令被告某
新闻侵权案例分析报告--第1页
新闻侵权案例分析报告--第2页
报社15天内在1版显著位置就其侵害肖像权、名誉权及隐私权一事向小莉赔礼道
歉~并赔偿其精神抚慰金2万元。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该报社在没有得到小丽同意和进行技术处理的情况下~
刊登了小丽及其已故父亲的照片~标明了其真实姓名并报道其家庭的隐私情况~这
些行为侵犯了小丽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及隐私权。
我国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公民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和生命、身体、健康、名
誉、隐私、肖像、姓名等方面的权利~都属于人格权的范畴。人格权是人身权
的一部分~也是人权的重要内容。人格权属于绝对权~新闻传播活动无疑必须
尊重他人,自然人和法人,的各项人格权~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发生的侵害人格权行为
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法律责任。我国法律对名誉权等精神性人格权主要实行民法
保护~《民法通则》列有“人身权”专节~对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
誉权、人格尊严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作了规定~并特别规定“禁止用侮辱、诽
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还规定公民、法人上述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
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我国200
年制定的《侵权责任法》~就承担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和责任方式~以及受到普遍
关注的重要侵权行为作了系统规定~其中就包括对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
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保护~并且首次以法律规定了精神损失赔
偿。
该报社的行为构成侵权主要是因为符合了新闻传播活动中的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一、侵权言论已经发表新闻媒介的影响力是公认的~所以对自然人来说~侵
权言论通过传媒发表就足以标明损害事实已经发生~而无须再提出侵权作品造成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