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_10人力资源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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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有限公司
文件编号
XXXX-GF-10
人力资源管理规定
版本/修改次数:A/0
编制:综合部
审核:
批准:
实施日期:年月日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公开招聘人员,通过面试、培训择优录取,员工在公司发展将根据本人的能力和贡献,以及对企业的忠诚而定。
1.招聘
1.1各部门要招聘人员,须由部门经理上报总经理批准,然后交由综合部(人事部)进行有关工作等。
1.2应聘者面试时须携带身份证、暂住证、两张一寸照片、本人简历、证书、作品到综合部(人事部)报名,并填写《应聘登记表》。
1.3应聘人员由部门经理、总经理分别面试及批推后,由综合部(人事部)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1.4员工自录用后,成为本公司员工享有劳动合同和本手册中所规定的权力及承担相应义务,受法律保护。
2.员工聘用
2.1员工试用,应填写《员工登记表》,并将本人证件原件(身份证、毕业证书等)查验复印存档。
2.2新录用的员工,一般试用期为1—2个月,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员工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可以提前转正。在试用期内享受试用期工资待遇,不享受公司正式员工的福利。试用期间,不合格者应在试用期结束之前予以辞退,试用期结束后,正式录用者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2.3公司根据《劳动法》及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劳动合同中关于解聘的规定,对违反劳动合同、协议或公司规章制度者实行解聘。
2.4公司员工可以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应提前一个月),报总经理批准后,书面通知本人,辞职人员接到批准辞职通知后应尽快办理移交清算手续,工资结算日期自本人接到通知日起。
3.试用期限
3.1录用的新员工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前1--2个月为试用期,试用期内,公司和员工任何一方认为不合适的,均可提出终止试用,但须提前五个工作日,五个工作日后生效,生效后须办离职手续。(试用期未满十日者,不计工资)。
3.2试用的目的是考察新员工的业务和团队工作能力,让员工熟悉工作流程和环境。
3.3试用期间,由部门以及总经理评估员工的工作能力、表现及可信赖程度,以此决定员工转正以及员工在公司的发展前途。
3.4试用期间,如员工不能适应工作环境或违反公司及部门规章制度的应当解聘。
4.解聘
4.1有以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员工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b.被证实不能胜任有关工作;
c.公司因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出现人员富余的;
d.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与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公司经济效益低下,需要裁减人员的。
4.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公司不作任何补偿并没收所有押金,员工造成公司利益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a.连续旷工三天以上;
b.在公司内争吵斗殴;
c.在公司内恐赫、威胁他人者;
d.有不道德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声誉并造成严重影响者;
e.偷取公司、同事财物者;
f.泄漏公司机密者;
g.收受贿赂,侵吞公司财物者;
h.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4.3员工合同期限内因特殊情况辞职,必须提前三十天上交辞职申请书。经总经理同意后,方可办离职手续,如员工未按此规定离职或擅自离职,公司将扣回员工一个月现领工资及所有信用保证金作为补偿费,对辞退员工不给补偿费。
4.4任何员工以任何方式离职,都必须到综合部办理手续,交还公司所发给的全部财物,如办公用品、用具、工具、钥匙、工作牌等,领回个人物品及应得薪金,如未能交还公司财物的,按公司定额赔偿。否则公司有权扣押薪金和所有保证金,并有权予以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