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供电重特大生产事故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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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供电
重特大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临汾供电分公司
煤矿安全供电重特大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减少煤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及对社会有严重影响事故的发生,建立紧急情况下快速、有效的事故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理机制;保证国家经济建设、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电网安全,结合临汾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临汾供电分公司所管辖的直属单位、大户所、各供电支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三条 各单位要成立以行政一把手为总指挥的“煤矿用户事故抢险应急指挥领导组”,成员有各单位的营销、农电、生技、用电检查、调度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具体负责煤矿用户事故后应急预案的启动,事故抢险工作的指挥、协调等工作。
第四条 为确保抢险工作的及时性和快速反应能力,各单位应在“煤矿用户事故抢险应急指挥领导组”的领导下,成立应急事故抢险队,具体负责煤矿用户的事故抢险工作。
第五条 生技部门负责所辖变电站设备的运行管理工作,用户事故后应确保用户供电线路正常供电,不得发生停电情况。
第六条 农电部门负责所辖供电线路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用户发生事故后应快速赶赴现场,提供临时电源,确保煤矿用户抢险用电需要。
第七条 调度部门负责电网的运行调度工作,用户发生事故后,应尽快调整电网运行方式,确保给煤矿用户连续供电。
第八条 用电检查部门负责对煤矿用户用电设备的监督检查工作,定期开展用电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下达《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限期让用户进行整改。用户发生事故后,应及时到达事故现场,开展事故调查与抢险工作。
第三章 煤矿用户的保安措施
第九条 为确保煤矿用户的安全供用电,煤矿用户必须是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配备满足煤矿“四大系统”用电需要自备发电机,并能够保证随时投运。
第十条 各单位应督促煤矿用户根据突然停电可能带来的影响、损失或危害,制定网供电源中断情况下的应急保安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 煤矿用户为防止发生事故后事故进一步扩大,应定期进行“反事故演练”,提高自救能力
第十二条 用户应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设置值班电话,确定停送电联系人,各单位应投入必要的资金,配备停电应急所需的各类设备和抢修物资。
第十八条 认真做好备品备件和生产资料的储备和管理工作,以及事故抢修的准备工作。
第四章 工作质量及要求
第十九条 结合应急工作的需要,组织电力生产、管理、运行、调度等各方面专家组成电力专家组,完善和落实预案工作的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各单位在获悉本单位供电范围内发生煤矿事故后,无论事故是否与供电部门有关,都要在第一时间通知本单位领导,各单位领导在获悉事故信息后,要先行报告分公司经理办公室及相关领导,“煤矿用户事故抢险应急指挥领导组”立即宣布启动“煤矿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十一条 向上级领导报告后,行政一把手要亲自指挥,组织生产、农电、营销、调度等部门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和政府部门抢险组协调,立即动用煤矿应急小组成员,参加抢险工作中涉及电力供应方面的工作,专家组要对现场事故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对事故发生前后电网供电情况、供电电压进行分析,初步诊断事故直接原因,报告本单位领导,在最短时间内通知分公司相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专家组在分析事故原因时,要认真细致,如在事故前后电网连续供电,由于煤矿内部用电设备发生故障导致煤矿内部停电,应找出导致电力中断的直接原因,详细记录分析过程和结果,留有煤矿用电设备事故的实录。如在事故前后电网供电中断,专家组应首先考虑分析,电源闭锁的完好性、发电机启动是否正常,然后通知当值调度员,打印当时停送电记录,认真研究分析。
第二十三条 煤矿事故后,单位领导要第一时间段调整本单位供电区域内的负荷状况,首先保障事故煤矿所在变电站供电可靠性,随后立即通知事故煤矿所在线路上的其他用户采取避负荷方式保障事故煤矿所在线路安全供电,防止线路过负荷跳闸事故发生。
第二十四条 所有参与煤矿用户事故电力抢险的供电人员要首先保障自身安全,现场负责人要加强监护,杜绝人员违章作业,发生电力人身伤亡。
第五章 相关保障
第二十五条 事故发生后,“煤矿用户事故抢险应急指挥领导组”,和“应急事故抢险队”成员要保障通讯设备畅通,现场抢险小组负责人要和指挥组领导及时联系,将现场电力供应状况和抢修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困难及时反馈给指挥小组。
第二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煤矿所在供电单位要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尽快估算出电力抢险所需电力设施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数据,立即调用本单位的事故储备,或向当地政府求援解决所需电力抢险物资。如有困难可向分公司报告以便解决或通知相邻供电公司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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