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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劳动合同法》中的竞业禁止
作者:林闽敏
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中下旬刊》2016年第1期
林闽敏
莆田市城厢区食品药品执法大队福建莆田351100
摘要《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作了更明确的规定,这对规范劳动就业市场起到了积极作
用,企业可以运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维护企业的利益,使其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
不受侵犯。但同时,《劳动合同法》的竞业条款又是一把双刃剑,条款的滥用也会对劳动者的
就业权乃至生存权造成极大的影响,最终也会影响到社会的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因此,本人
认为应从范围、期限、对象等几个方面来完善竞业条款,约束企业对竞业禁止的使用,同时保
持好企业和劳动者两方面的权益。
关键词竞业禁止;商业秘密;就业权
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是1994年7月通过的《劳动法》确立的,20多年来的实践证明,这
一制度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当时的《劳动法》没有制定关于竞业禁止的相关条款,仅作
了商业秘密保护条款相关规范。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
对竞业禁止进行了明确规定,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了我国劳动用工制度。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负有特定义务的员工在任职期间或者离开岗位后
一定期间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的企业同类的经营项目。
1建立竞业禁止制度的意义
现代社会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国家也正处于经经济高速增长的转型期,但却缺
乏成熟的社会诚信体系。商业竞争越发激烈,许多行业也增长迅速,企业要想在市场上站稳脚
根,并不断发展,更多的必须依赖企业的信息、技术等知识资产,这些知识资产能为企业带来
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同时也具有很大的风险性,价值高却也极易传播扩散,任何人都可能
在不承担费用的情况下,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这将无形的影响企业去
创造价值的动力,而去寄希望于不正当的手段,占有他人的商业秘密。现今社会,经济快速发
展,竞争日益激烈,企业能否拥有自己的商业秘密,直接决定着企业的成败,而同时,掌握企
业商业秘密的员工,也面临着巨大的诱惑,频繁更换着工作。合理的竞业禁止制度,可以保护
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受威胁,同时平衡好企业的利益和劳动者就业权之间的关系,有限制地承认
劳动者离职后禁业合同的效力,使之达到“双赢”的格局,是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手段。
2竞业禁止中存在的问题
劳动者应具有就业权,这也是劳动者生存权的重要体现,但竞业禁止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
劳动者的自由就业。劳动者在离开一个单位后,在一定时间内不能从事他原来从事的,已经非
常熟悉和具备相应专业知识的行业或岗位,这可能对劳动者的个人发展造成影响,甚至会影响
劳动者的生计。
在现在社会,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社会分工越加细化,个人掌握的技术、知识也更加专业,
范围也更窄。劳动者与原来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将很难转行,若不能从事与原专业相
关的工作,这就意味着劳动者在相当一段时期内无法正常就业。同时,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也
决定了劳动者在受到最长两年的竞业限制之后,是否还是适应先前从事的技术性、经营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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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个未知数。当然,企业会为受到竞业限制的人员支付经济补偿,但当劳动者与企业签订竞
业限制的协议时,所处地位是否平等,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是协商一致的产物,却无从得知。特
别是当协议严重失衡时,劳动者的一般知识、经验和技能都不能自由使用时,就将导致劳动者
的生活甚至生存受到巨大影响。
另外,合理的人才流动,可以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使劳动者可以充分发挥自身的才能,
这将有利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