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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守护星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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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守护星旅行意外伤害保险

(互联网专属)

产品说明

本产品说明旨在帮助投保人了解该产品的主要特点,并

演示保单预期利益,其所载资料仅供客户参考,具体以该产

品条款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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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守护星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

产品说明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七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旅行的中国公民

及外国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

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承保地域范围

本合同承保地域范围为中国境内(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除外)。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七天、十天、十五天、三十天、六十天、九十天、一

百八十天、一年八种,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投保人在

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保险责任和可选保险责任。投保时可以仅投保基

本保险责任,也可以在投保基本保险责任的基础上选择投保可选保险责任,但

不能仅投保可选保险责任,一经确定,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本合

同的基本保险责任和可选保险责任均在投保时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承保地域范围内旅行期间

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残保险责任(基本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

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及代码》(GB/T44893—

2024)确定的伤残程度及其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见附表),按本合同约定的

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

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

级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

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

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

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

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

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及代码》(GB/T44893

-2024)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本公司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

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

额时,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身故保险责任(基本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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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

从该项保险金额中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三、意外医疗保险责任(可选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诊疗,

对被保险人每次因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

公费医疗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

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

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

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意外医疗保险责任

的期限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连续十五日为限。

本公司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医疗保险金

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意外医疗保险金

额时,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或者减轻本公司责任的内容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残或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意外伤残

保险责任、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一)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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