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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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自杀条款 人寿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自杀,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死亡保险金责任? 《保险法》44条:“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宽限期、失效与复效条款 —复效条款 效力中止日开始2年内可以向保险人申请恢复效力 复效的前提条件: 合同效力中止但尚未撤销 重新体检、声明、核保 补交保费+欠款+利息 部分限制条件(重新起算自杀、不可抗辩等期间) 尽管如此,复效比重新投保有利: 原保单费率一般低于新单费率 没有新单费用;现金价值恢复 保险公司保留住客户也有利 * 2.5 不丧失价值条款(Non-forfeiture Benefits) 产生于现金价值 是投保人不可剥夺的资产权利 主要选择(Benefit Options): 退保并领取退保金(Cash Surrender) 展期定期(Extended Term) 减额交清(Reduced Paid-up) 自动选择(保单内的规定) 自动垫交保费或展期定期 * 不丧失价值利益的体现 —例:某终身保单价值利益表 (34岁男/保额10万/年保费1277) 根据产品、期限、投保年龄、保费、保额等因素而异 减额交清、展期定期可能不参与分红 保单年度(末) 现金价值 $ 减额交清保额$ 展期定期 (年+天) 1 0 0 0 2 541 2300 1/359 3 1626 6500 5/117 10 10047 32000 16/187 20 24738 58400 19/55 * 2.6 保单贷款条款 是投保人的权利 投保人可以在寿险合同生效的一定时间后,以保单为抵押向被形容为你申请贷款。 贷款金额:现金价值的固定比例或小于“现金价值与到期利息之差”的整数。 主旨:临时使用(如果过于宽泛不利于维持保单效力)。 * 附加险是一种附加于主险的保险 从属于主合同(主保单) 不能单独存在 附加合同有单独的期限(通常短于主险)、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费、保险金额等。 2.8 附加条款(附加险) * 保费豁免:残疾时豁免保费 残疾收入保障 意外伤害(死亡或残疾) 医疗费用 2.8 附加条款(附加险) * 附加条款 —生前给付约定 允许被保险人在其生前部分领取死亡保险金 生前领取的条件: 预期寿命即将终止(180或360天内) 不适用生前给付的范围: 曾经动用过此项权利 减额交清 定期死亡保险 * * * * * * * * * * (1)分红保险——红利分配 《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中要求: 保险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向保单持有人实际分配盈余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可分配盈余的70% 红利分配有两种方式: 现金红利。现金红利分配指直接以现金的形式将盈余分配给保单持有人。保险公司可以提供多种红利领取方式,比如现金、抵交保费、累积生息以及购买交清保额等。 增额红利。增额红利分配指在整个保险期限内每年以增加保额的方式分配红利,增加的保额作为红利一旦公布,则不得取消。采用增额红利方式的保险公司可在合同终止时以现金方式给付终了红利。 * (2)投资连结寿险 名称 特点 条款示例 内容与相关规定 * (2)投资连结寿险--名称 中国监管规定中定义的投资连结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 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保单现金价值与单独投资账户(或称“基金”)资产相匹配,现金价值直接与独立账户资产投资业绩相连,一般没有最低保证。 投资连结保险(Investment-linked Insurance, Unit-linked Insurance) 在北美亦称变额寿险(Variable Life) * (2)投资连结寿险—特点 具有保障和投资双重功能; 未来的死亡给付金额不确定,与投资账户的投资表现直接相关; 没有最低收益保证,投资风险由保单持有人承担; 通常设有多个不同特点的投资账户供投保人选择,如稳健型、成长型等; 投资账户是独立的(本身与保险公司其他账户分离,而且不同投资账户之间也相互分离)。 * 条款示例 世纪理财投资连结保险条款 【责任条款】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公司根据本合同项下的投资单位价值总额或者保险金额,取二者中金额较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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