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doc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复议申请人 自然人 姓名 单位 电话 通讯地址 邮编 法人 名称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邮编 代理人 姓名 单位 电话 通讯地址 邮编 发明创造名称 申请(专利)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年 月 日作出的 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现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作出 具体行政行为、但未作出而不服,现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行政复议的要求和理由
复议申请人 代理人 年 月 日 附件:
注意事项
复议申请书应填写一式两份;
复议申请书可手工填写;
法人应加盖法人印章、自然人应签名,印章或签名不得复印;
复议要求和理由一栏如填写不下,可以附页;
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书面形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应附具该文件复印件两份;
有其他证据材料需要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应复印一式两份;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
复议申请书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业务管理部法律事务处邮寄或递交。
可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项
专利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其申请不服的;
专利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的申请日有争议的;
专利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决定不服的;
专利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将其专利申请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或者不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不服的;
专利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申请视为撤回决定不服的;
专利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决定不服的;
专利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终止决定不服的;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因耽误有关期限,造成其申请视为撤回、取得专利权的权利视为放弃或专利权终止,要求恢复权利而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恢复的;
9.专利权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10.强制许可请求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终止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11.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终止其国际专利申请不服的;
12.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所作复查决定不服的;
13.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布图设计申请不服的;
14.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布图设计申请视为撤回不服的;
15.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布图设计权利人因耽误有关期限造成权利丧失,请求恢复权利而不予恢复的;
16.布图设计权利人对非自愿许可决定不服的;
17.布图设计权利人、被控侵权人对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所作行政处罚不服的;
18.专利代理机构对撤销其机构的处罚不服的;
19.专利代理人对吊销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处罚不服的;
20.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行政复议申请书
10901 回函请寄:100088 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业务管理部法律事务处收
2006.7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