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国际法的基本主体.pdf
人人好公,则天下太平;人人营私,则天下大乱。——刘鹗
分析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关键词:国际法主体发展国家国际组织争取独立民族个人
摘要:随着国际法的发展,国际法主体已经不仅仅限于主权国家,
政府间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也都逐渐取得主体地位,但是国家
仍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因为只有国家才能全部享有国际法权利和
承担全部国际法义务。与此对应,无论政府间国际组织还是争取独立
的民族等,它们的权利义务都是有限的,不能成为完全的国际法律人
格者。个人的地位更特殊,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个人可以直接承受国
际法上的权利义务。
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国际法主体,又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够独立参加国际关系,
直接享有国际权利与承担国际义务且具有为维护其权利而进行国际
诉讼能力的实体。[1]国际法主体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资格。这是国际法主体的首要条
件。独立参加国际关系有多种表现,例如参加国际条约的谈判并缔结
条约、派遣驻外使节等。如果一个实体不具备这一条件,他就不能被
视为国际法主体。在1952年国际法院对“英伊石油公司案”的判决
中,国际法院就根据英伊石油公司不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资格,
而认为其是一个外国法人,而不是国际法主体。所以,伊朗与该公司
签订的合同不是国家之间的条约,伊朗和英国并无当事人的相互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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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好公,则天下太平;人人营私,则天下大乱。——刘鹗
系。[2]
第二,能够直接享有国际法赋予的权利并承担国际法规定的义务。
这种能力是法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的统一,它主要表现在为建立外
交关系,缔结国际条约等。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只有直接地承受国
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才具有国际法主体所要求的条件。
第三,能够为维护其权利而进行国际诉讼,或者理解为进行国际
求偿能力。这种能力保证其在遭受损害时能有效应用各种国际机制而
得到补偿。
二、国际法主体理论的历史发展
国际法主体问题是国际法的一个基本问题,同时也是争议较多的
问题。围绕这个问题,产生了几种有代表性的理论:
其一,国家是国际法唯一主体说,这种观点主张只有国家才具有
承受国际法上权利义务的资格,因而只有国家才能参加国际法律关
系。这种观点从一开始就具有理论上的重大缺陷,特别是二战结束以
来,政府间国际组织越来越多地活跃于世界各地和国际事务的各个领
域,这种观点现在已经没有什么影响力。
其二,个人是国际法唯一主体说,根据这种观点,只有个人才能
主张权利和履行义务,国家是通过其机关行动,而机关行动实际上是
机关管理者个人的行动,一切法的最终目的是在于建立人类生存的秩
序。这个学说有其自身的不足,因为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法律规范,如果不承认国家的主体地位,就不会有国际社会
的产生,国际法也就不能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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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观点认为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政府间国际组织和争
取独立的民族等实体也是国际法主体,同时个人也有可能在某种程度
上成为国际法的主体。这种观点承认,随着国际法的发展,国际法主
体已经不仅仅限于主权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