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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4_T 3189-2024 居民身份证自取服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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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CCS

35.020A90

14

山西省地方标准

DB14/T3189—2024

居民身份证自取服务规范

2024-12-31发布2025-03-31实施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14/T3189—2024

I

目次

前言 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基本要求 1

5设施设备 2

6服务人员 2

7服务内容及质量 2

8安全防范与应急处置 3

9评价与改进 3

参考文献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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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山西省公安厅提出、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标准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文件由山西省公共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XS/TC54)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山西省公安厅证照制作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崔超、郑辉峰、王燕铌、王建军、邵平安、褚万里、张高勤、王新文、周旭、岳帅、赵煊、冯永明、张瑞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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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居民身份证自取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居民身份证自取服务的基本要求、设施设备、服务人员、服务内容及质量、安全防范及应急处置、评价与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提供居民身份证人工自取服务的机构。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A/T448-2021居民身份证总体技术要求

GA/T458-2021居民身份证质量要求

GB/T28181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37300-2018公共安全重点区域视频图像信息采集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居民身份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颁发和管理,用于证明居民个人身份的证件。

[来源:GA/T449-2013]

3.2

居民身份证自取服务

发证机关在申请人办理完身份证相关手续后,在指定服务点为申领人提供领取身份证的服务。

3.3

居民身份证自取服务点

提供居民身份证人工自取服务的场所。

注:包括公安机关指定的居民身份证取证窗口、便民服务中心居民身份证取证窗口等。

4基本要求

4.1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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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4.2居民身份证技术要求应符合GA/T448-2021的规定。4.3居民身份证质量应符合GA/T458-2021的规定。

4,4应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积极主动地为公民提供优质服务。

4.5应建立监督机制和反馈渠道,对证件自取服务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4,6应保持服务场所整洁、明亮、通风良好,无卫生死角和安全隐患。

5设施设备

5.1服务窗口

窗口设置应满足公民与服务人员之间交流与操作的要求。5.2监控设施

在自取服务区域部署监控设施,监控设施应正常运行,符合GB/T28181的规定,视频图像信息采集应符合GB37300-2018中5.2、5.3的规定。

5.3便民设施

服务点宜设置休息区域,提供长椅、饮水机等设备。5.4存储与发放设备

配备身份证存储柜,存储柜应具备良好的安全性。发放设备应当能准确、快速识别身份证。

6服务人员

6.1服务态度

接待群众时要认真负责、积极主动、态度热情、细致周到,使用文明用语。6.2特殊关怀

对于特殊群体,如老人、残疾人、孕妇等,设置爱心窗口或绿色通道,优先为其提供取证服务。6.3学习培训

定期开展业务能力学习以及服务培训,掌握居民身份证领取的业务流程和相关规范要求,不断提升服务人员的服务水平和安全意识。

7服务内容及质量

7.1提供服务指引

居民身份证自取服务点应有明确的操作指引和服务指导,包括自取流程和相关说明,并在显要位置设置相关标识名称及方位指引,指示清晰明确。

7.2现场信息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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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服务人员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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