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验收(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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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验收
11.1一般规定
11.1.1玻璃幕墙工程验收前应将其表面清洗干净。
11.1.2玻璃幕墙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幕墙工程的竣工图或施工图、结构计算书、设计变更文件及其他设计文件;
幕墙工程所用各种材料、附件及紧固件、构件及组件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朝霞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进口硅酮结构胶的商检证;国家指定检测机构出具的硅酮结构胶相容性和剥离粘结性试验报告;
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检测报告;
幕墙的风压变形性能、气密性能、水密性能检测报告及其他设计要求的性能检测报告;
打胶、养护环境的温度、湿度记录;双组件硅酮结构胶的混凝土匀性试验记录及拉断试验记录;
防雷装置测试记录;
隐蔽工程验收文件;
幕墙构件和组件的加工制作记录;幕墙安装施工记录;
张拉杆索体系预拉力张拉记录;
淋水试验记录;
其他质量保证资料;
11.1.3玻璃幕墙工程验收前,应在安装施工中完成下列隐蔽项目的现场验收;
预埋件或后置螺栓连接件;
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节点;
幕墙四周、幕墙内表面与主体结构之间的封堵;
幕墙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及墙面转角节点;
隐框玻璃板块的固定;
幕墙防雷连接节点;
幕墙防火、隔烟节点;
单元式幕墙的封口节点。
11.1.4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应进行观感检验和抽样检验,并应按下列规定划分检验批,第幅玻璃幕墙均应检验。
相同设计、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玻璃幕墙工程每500-1000m2应至少抽查一处,每处不得少于10m2;
同一单位工程的不连续的幕墙工程应单独划分检验批;
对一异形或有特殊要求的幕墙,检验批的划分应根据幕墙的结构、工艺特点及幕墙工程的规模,宜由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
11.2框支承玻璃幕墙
11.2.1玻璃幕墙观感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明框幕墙框料应横平竖直;单元式幕墙的单元接缝或隐框幕墙分格玻璃接缝应横平竖直,缝宽应均匀,并符合设计要求;
铝合金材料不应有脱膜现象;玻璃品种、规格与色彩应与设计相符,整幅幕墙玻璃的色泽应均匀;并不应有析碱、发霉和度膜脱落等现象;
装饰压板表面应平整,不应有肉眼可察觉的变形、波纹或局部压砸等缺陷;
幕墙的上下边及侧边封口、沉降缝、伸缩缝、防震缝的处理及防雷体系应符合设计要求;
幕墙隐蔽节点的遮封装修应整齐美观;
淋水试验时,幕墙不应渗漏。
11.2.2框支承玻璃幕墙工程抽样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铝合金料及玻璃表面不应有铝屑、毛刺、明显的电焊伤痕、油斑和其他污垢;
幕墙玻璃安装应牢固,橡胶条应镶嵌密实、密封胶应填充平整;
每平方米玻璃的表面质量应符合表11.2.2-1的规定;
表11.2.2-1每平方米粉玻璃表面质量要求
项目 质量要求 0.1-0.3mm宽划伤痕 长度小于100mm;不超过8条 擦伤 不大于500mm2 一个分格铝合金框料表面质量应符合表11.2.2-2的规定;
表11.2.2-2一个分格铝合金框料表面质量要求
项目 质量要求 擦伤、划伤深度 不大于氧化膜厚度的2倍 擦伤总面积(mm2) 不大于500 划伤总长度(mm) 不大于150 擦伤和划伤处数 不大于4 注:一个分格铝合金框料指该分格的四周框架构件。 铝合金框架构件安装质量应符合表11.2.2-3的规定,测量检查应在风力小于4级时进行。
表11.2.2-3铝合金框架构件安装质量要求
项 目 允许偏差(mm) 检查方法 1 幕墙垂直度 幕墙高度不大于30m 10 激光仪或
经纬仪 幕墙高度大于30m、不大于60m 15 幕墙高度大于60m、不大于90m 20 幕墙高度大于90m、不大于150m 25 幕墙高度大于150m 30 2 竖向构件直线度 2.5 2m靠尺,塞尺 3 横向构件
水平度 长度不大于2000mm
长度大于2000mm 2
3 水平仪 4 同高度相邻两根横向构件高度差 1 钢板尺、塞尺 5 幕墙横向构件水平度 幅宽不大于35m 5 水平仪 幅宽大于35m 7 6 分格框
对角线差 对角度不大于2000mm 3 对角线尺
或钢卷尺 对角线长大于2000mm 3.5 注:1 表中1-5项按抽样根数检查,第6项按抽样分格数检查;
垂直于地面的幕墙,竖向构件垂直度包括幕墙平面内及平面外的检查;
竖向直线度包括幕墙平面内及平面外的检查; 11.2.3隐框玻璃幕墙的安装质量应符合表11.2.3的规定。
表11.2.3隐框玻璃幕墙安装质量要求
项 目 允许偏差(mm) 检查方法 1 竖缝及
墙 面
垂直度 幕墙高度不大于30m 10 激光仪
或经纬仪 幕墙高度大于30m,不大于60m 15 幕墙高度大于60m,不大于90m 20 幕墙高度大于90m,不大于15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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