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李敬峰 11.13.pptx
新版《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解读李敬峰2023年11月
Contents目录点击添加标题16pt1.新版《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2.历史沿革3.法律法规依据4.修订内容5.管理监督6.公司安全生产费用支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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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安全发展新理念,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投入,2022年11月21日,财政部、应急管理部对2012年印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11月30日以财资〔2022〕136号文印发施行,财企〔2012〕16号文同时废止。新版文件共四章69条(老版40条),扩大了行业范围、调高了费用提取标准、扩大了费用支出范围、调整了使用和监管要求。管理原则:筹措有章、支出有据、管理有序、监督有效(老版: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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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2006年财政部、安监总局《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6〕180号)财政部、安监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201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2012年进一步完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制度,研究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适当扩大适用范围
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12月9日)2019年应急部办公厅关于征求《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应急厅函〔2019〕428号)2021年6月,财政部办公厅应急部办公厅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财办资〔2022〕11号)2022年11月,财政部应急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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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施行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令第15号,2015年5月1日施行)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一)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二)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三)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的规定给予处罚。国务院部门规章
5.1.4安全生产投入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并建立使用台账。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