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管理规定.docx
?一、总则
(一)目的
为加强电动车管理,规范电动车通行、停放、充电等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电动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两轮或三轮道路车辆,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
(三)基本原则
1.依法管理原则
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电动车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管理,确保管理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安全第一原则
把保障交通安全作为首要目标,通过加强源头管理、规范通行行为、强化安全检查等措施,预防和减少电动车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便民利民原则
在加强管理的同时,充分考虑群众需求,优化管理流程,提供便捷服务,方便群众办理电动车相关业务,促进电动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生产与销售管理
(一)生产管理
1.生产企业资质
电动车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并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组织生产。严禁无资质企业生产电动车。
2.产品质量标准
生产的电动车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具备良好的安全性能。车架、制动、灯光、喇叭等关键部件必须符合标准要求,确保在正常使用情况下能够保障骑行安全。
3.标识标注
电动车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厂名、厂址、产品型号、规格、生产日期等信息,所标注的内容应当清晰、准确、完整。
(二)销售管理
1.销售主体资格
从事电动车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严禁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车。
2.进货查验制度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如实记录电动车的规格、型号、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应当保存不少于两年。
3.产品质量保证
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说明书和三包凭证等资料。所售电动车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对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纠纷,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登记管理
(一)登记类型
1.电动自行车登记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2.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登记
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所有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悬挂机动车号牌,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二)登记所需材料
1.电动自行车登记
-所有人身份证明;
-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
-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2.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登记
-所有人身份证明;
-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
-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登记流程
1.申请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查验车辆。
3.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发放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四)变更登记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车,因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住址(单位地址)等信息发生变更的,所有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五)转移登记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车辆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转移登记。
(六)注销登记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1.车辆灭失的;
2.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3.车辆被盗抢,且已在公安机关报案的;
4.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
5.其他需要注销登记的情形。
四、通行管理
(一)通行规则
1.遵守交通信号
电动车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通行。红灯亮时,禁止通行;绿灯亮时,准许通行,但转弯的电动车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2.各行其道
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