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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
康,加强对饮用水源地、供水设施和饮用水主要场所的日常监管
和巡查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的饮用水供应单位和相关管理部
门。
第三条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是指对饮用水源地、供水设施和
饮用水主要场所进行巡查、检测,发现和排除饮用水卫生安全隐
患的工作。
第四条巡查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发挥
社会监督的作用,倡导依法依规、主动负责的巡查工作风格。
第五条巡查人员应具备一定的饮用水卫生知识和技能,必要
时应经过相关培训和认证,确保巡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六条巡查工作应与监管、审计等部门互相配合,形成合
力,提高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巡查内容
第七条饮用水源地巡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饮用水源地周边环境卫生状况的巡查,包括周边有无
禽畜养殖、化肥农药施用和化工厂排放等情况。
(二)饮用水水质监测点的巡查,包括水源水质、进水水
质、净水水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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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饮用水采水和护水设施的巡查,包括采水设施是否完
整,护水措施是否到位等。
(四)饮用水源地管理情况的巡查,包括管理单位是否定期
进行监测和检测,是否存在违规行为等。
(五)其他与饮用水源地安全相关的巡查工作。
第八条供水设施巡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水源地到供水单位之间的输水管道的巡查,包括输水
管道的完整性、水质是否受到破坏等。
(二)供水设施的巡查,包括水厂的运行状态、水质检测结
果、设备维护情况等。
(三)供水单位的消毒和储水设施的巡查,包括消毒设施是
否有效、储水设施的清洁状况等。
(四)供水单位的水质监测点的巡查,包括出水水质、供水
管网水质等。
(五)其他与供水设施安全相关的巡查工作。
第九条饮用水主要场所巡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餐饮场所的巡查,包括厨房卫生状况、食物加工过程
中的水质安全等。
(二)公共浴室、游泳池等公共场所的巡查,包括清洁状
况、消毒措施等。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特殊场所的巡查,包括饮用水
设施是否符合卫生要求、水质是否合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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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居民住宅小区的巡查,包括自来水器具的安装和维护
情况等。
(五)其他与饮用水安全相关的巡查工作。
第十条巡查工作应采取定期巡查和不定期专项巡查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确保对饮用水卫生安全情况的全面了解。
第三章巡查要求
第十一条巡查工作应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倡导主动巡查,发现问题立即上报,及时处理。
(二)采取多角度巡查,包括隐蔽的角落和设施。
(三)对巡查情况进行记录和整理,形成巡查报告。
(四)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整理,制定整改措施。
(五)对巡查结果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巡查工作应建立巡查记录和报告制度,确保巡查情
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巡查人员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严格按
照要求进行巡查工作。
第十四条巡查工作应定期进行自查和检查,确保巡查的及时
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巡查考核
第十五条巡查工作应进行定期考核,包括巡查工作的质量和
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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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巡查考核应以巡查记录和报告为依据,对巡查工作
进行评估和排名。
第十七条巡查考核结果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巡查人员进行公
示和通报。
第十八条对考核排名较低的单位和个人,应采取相应的整改
措施,并进行督促和辅导。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饮用水监管部门所有。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