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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 规 划 知 识
(第1 期)
前 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颁布施行,对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
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产生了
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城乡规划作为城乡发展和建设的“龙头”,作为国家调控和
管理城乡发展的基本手段,在今天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同时也对城乡规划
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当前,我市正处于城市化的加速期、工业化的转型期和市场化的完善期,
为适应快速的城市化进程和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广大规划工作者既要注重法律
素质和法制意识的提高和培养,又要注重城乡规划专业知识及服务技能的学习培
训。为了更好地指导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及基层规划工作人员的学习,我们将陆续
组织编印 《城乡规划知识读本》,以期对大家的工作有所帮助。同时也希望大家
集思广益,对我们的读本编印工作多提宝贵意见,以便进一步完善
第一章 城乡规划法施行要点
一、规划制定体系
1、技术层次
(1)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2)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3)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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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制定程序
(1)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制定程序 (第14-16 条、26 条、27 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第34 条)
(2)乡、村规划的制定程序(第22 条)
(3)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程序(第19 条、2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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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制定程序 (第
21 条)
3、城乡规划的修改
(1)城镇总体规划:上位规划变更,行政区划调整,国务院批准项目;评估或论证修改的必要性;报原
审批机关同意方 修改;修改涉及上位规划强制性内容应先修改上位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修改按原
程序。
(2)近期建设规划:报备案
(3)控制性详细规划:论证必要性,利害关系人意见,报原审批机关同意后修编。
(4)修建性详细规划: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5)修编与局部调整:对全局性、强制性的评估
4、城乡规划的公布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
内容除外。
二、施行要点
1、规划区
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
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
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2 条)
2、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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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应当作为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第17条)
(2)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
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
场及焚烧 、污水处理 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第
35 条)
(3)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
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第33
条)
(4)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 证。 (第40 条)
(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 。
(第42 条)
3、控制性详细规划
(1)没有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办理规划两证 (第3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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