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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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XX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适应住宅配套建设发展,根据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市建交委等四部门《关于调整本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的通知》(X建交联〔2011〕405号)、市财政局《XX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X财预〔2011〕108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操作口径的通知》(X房管财规范财〔2012〕5号)、及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投资计划编制的说明及相关要求》(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XX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适应城市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加强住宅配套建设,提高住宅建设总体质量水平,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基本定义
本办法所指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由住宅项目建设单位缴纳的,用于建设住宅小区相关的市政和公建配套设施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在XX区城镇国有土地上进行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住宅小区相关的市政和公建配套设施建设。
第四条 职责分工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财政局和各镇(工业区)及相关单位按工作职能负责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及项目建设。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全区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编制配套费预决算,按规定向住宅建设单位征收配套费,核定使用配套费资金。加强住宅配套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确保新建住宅的市政公建配套项目按专业规划实施。
区财政局负责配套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审核配套费年度收支预算,按规定分配套费资金,加强配套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各镇(工业区)及相关单位负责住宅配套项目具体实施和建设管理。编制上报配套费使用计划,依据工程进度提出配套费资金用款申请,建立项目台账,按规定向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财政局编报有关报表,确保按计划完成住宅配套项目建设。
第五条 管理原则
配套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配套费管理遵循“统一征收、以收定支、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六条 征收标准
配套费按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30元征收。对于建筑容积率低于0.8的低密度住宅基地,统一按0.8容积率核定征收配套费面积。
第七条 征收方式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核定住宅项目配套费的征收金额,由建设单位通过银行缴入国库。建设单位应在领取标有住宅建筑面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领取规划许可证对应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按规划许可证核发的住宅建筑面积一次缴清配套费。若一张规划许可证对应多张施工许可证的,缴费时间点以首次申领对应施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准。最终在住宅项目申领交付使用许可证前,根据项目实测面积清算配套费,多退少补。
缴纳配套费时需提供的资料包括:项目立项批复或核准、备案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对应的总平面图和项目表。
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起算日为第一张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日期。
第三章 减免和包干
第八条 减免条件
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以及其他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规定的项目,可以享受实行配套费减免。
第九条 包干条件
大型居住社区、经市有关部门认定的旧区改造项目,以及其他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规定的项目,可以享受实行配套费包干使用。即由建设单位承担该基地的全部市政、公用、公建配套项目的建设投资。
审批程序
符合配套费减免政策的项目,由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提出减免申请,并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出具配套费免缴证明,建设单位凭免缴证明向相关配套单位办理配套手续。
符合配套费包干政策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区域的各镇(工业区)及相关单位向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提出申请,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报区政府审批。根据区政府审批意见,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提出包干申请,并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出具配套费包干证明,建设单位凭包干证明向相关配套单位办理配套手续。
第十一条 配套责任
符合配套费减免或包干政策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同步完成规划配建的市政和公建配套设施建设。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使用范围
1.市级统筹每平方米30元,由市级统筹用于轨道交通建设资金。
2.按规定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由区级按水利建设基金规定使用。
3.区级统筹每平方米40元,由区级统筹用于全区住宅建设基地市政、公建等配套项目建设。
4.除上述规定外,原则上按征收区域来安排,用于住宅建设基地市政、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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