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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汽锅炉应急处置导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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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3/T***—2022

蒸汽锅炉应急处置导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蒸汽锅炉应急处置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应急组织机构、应急处置、信息报告及事故调查等。

本标准适用范围蒸汽锅炉的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和故障在本单位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临时性处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TSG11锅炉安全技术规程

TSG03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

GB/T2900.48电工名词术语

GB/T29639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3术语和定义

3.1

蒸汽锅炉

利用各种燃料的化学能、电能或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水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蒸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锅炉由锅炉本体、锅炉范围内管道、安全附件和仪表、辅助设备及系统组成。

3.2

应急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公共组织或者本单位为了尽快控制和减少事件造成危害而采取的应急措施。

3.3

应急救援

针对突发具有破坏力的紧急事件,采取预防、预备、响应和恢复的活动与计划。

3.4

应急预案

为有效控制可能发生的事故,最大程度减少事故及其造成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3.5

应急救援指挥组织

为处理突发事件而组建的发令调度组织。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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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事故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满足安全生产法律要件的事件。

3.7

事故划分

按危害程度,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和故障。

本标准仅适用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和故障。

3.8

较大事故

A、锅炉事故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B、锅炉爆炸的。

3.9

一般事故

锅炉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3.10

故障

锅炉事故未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影响锅炉安全运行的事故。

3.11

缺水事故

锅炉运行时,锅内水位低于最低安全水位而发生危及锅炉安全运行的事故。

3.12

满水事故

锅炉运行时,锅内水位高于最高安全水位而发生危及锅炉及用汽设备安全运行的事故。

3.13

汽水共腾事故

锅炉运行中,锅内的汽、水不进行有效的分离,大量的水随蒸汽带出而危及锅炉安全运行的事故。

3.14

超压事故

锅炉运行中,锅炉的压力超过最高允许工作压力而危及锅炉安全运行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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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爆管事故

锅炉运行中,水冷壁管、过热器管、省煤器管等受热面管发生破裂而危及锅炉安全运行的事故。

3.16

炉膛、烟道爆炸事故

锅炉点火或运行时,燃油、燃气和燃煤粉等悬浮燃烧,锅炉炉膛、烟道发生爆炸而危及锅炉安全运行的事故。

3.17

尾部烟道二次燃烧事故

锅炉运行时,锅炉燃烧室内未完全燃烧的燃料,在锅炉的尾部烟道中发生二次燃烧而危及锅炉安全运行的事故。

3.18一级应急响应

蒸汽锅炉发生故障时,本单位车间或一个部门即能进行处理,控制事态扩大并逐步消除危险。

3.19二级应急响应

蒸汽锅炉发生一般事故,没有人员伤亡,由本单位内多个部门即能处理,控制事态扩大并逐步消除危险。

3.20三级应急响应

蒸汽锅炉发生有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较大事故及以上事故,必须借助外部机构联合处理,并控制事态扩大。

4基本原则

4.1以人为本,最大限度保证企业员工和群众生命安全。

4.2先抢救人员、控制险情,再消除污染、抢救设备。

5应急组织机构

5.1指挥系统

总指挥、副总指挥。

5.2现场抢险组织的设置

A、灭火行动组B、设备抢修组C、警戒疏散组D、后勤救护组

组长、成员。

组长、成员。

组长、成员。

组长、成员。

5.3指挥系统的职责

总指挥是事故现场的最高管理者,根据现场情况预测可能发生的各种危险的后果,事故延迟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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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下达对外联系,批准抢险方案,下达救援命令,在危及职工及群众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可以下达撤退、戒备、紧急疏散的命令。

副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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