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服务指南.docx
DB64/TXXXX—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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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服务指南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为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其他需要救助保护的未成年人的服务工作。
本标准规定了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服务流程、服务内容、档案管理、监督与持续改进。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MZ/T010一2013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MZ/T058—2014儿童社会工作服务指南
DB32/3830一2020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服务规范(江苏省2020年7月14日已发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是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设立的,负责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遭受监护侵害、暂时无人监护等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协助民政部门推进儿童关爱服务等工作的专门机构,包括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设有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科(室)的救助管理站以及没有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但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实际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社会组织或其他相关机构。(宁民字〔2020〕39号关于做好我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转型升级工作的通知)
注1:困境儿童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国发〔2016〕3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
注2: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发
〔2016〕1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
注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民发〔2019〕6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
注4:流动儿童是指流动人口中十八周岁(不含)以下的儿童。流动人口是指居住地与户籍地不在同一个街道(乡镇)且离开户籍地半年以上的人口(不包括市辖区内人户分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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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未成年人监护评估
是指对未成年人被监护状况、监护人监护能力进行评估,形成阶段性评估结论的专业服务行为。
4服务原则
4.1优先原则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者在政策规划、服务计划制定、资源配置和服务提供等方面,应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和需要。
4.2利益最大原则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者应以儿童为中心,从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利益出发提
供专业服务,最大限度保障儿童权益。
4.3伤害最小原则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者在工作中如果无法避免造成伤害,尽量选择对儿童造成最小伤害的方案,或者是最容易从伤害恢复的方案。
4.4平等参与原则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者应创造公平的环境,确保儿童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受到任何歧视,保障所有儿童享有平等的权利与机会。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者应鼓励和支持儿童参与同自身利益相关的服务活动,尊重其在权利和能力范围之内的自我决定和行动。
4.5生态系统原则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者应重视家庭的作用,运用生态系统的观点,从儿童自身及其与家庭、朋辈群体、社区、学校、服务机构等的互动关系中分析儿童问题,识别所需资源,提供专业服务,促进儿童发展。
5基本要求
5.1服务人员要求
——县(区)级及以上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应配备不低于三名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者。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者宜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通过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考试,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亲和力,接受过县(区)级以上民政部门组织的社会工作、心理学、法律等相关专业培训与教育。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者应参加区级以上民政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熟悉困境儿童、留守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方面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政策法规,掌握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流程,并能根据未成年人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处置,提供符合未成年人需求的服务。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者应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采用与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