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docx
管理责任与服务要求
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由物业管理企业或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由房屋管理单位或专业停车管理单位承担。停车管理单位需遵守政府定价标准,提供24小时专人看管或电子监控,确保车辆停放有序、消防通道畅通,并制定紧急情况处置预案。
停车收费与临时车辆管理
停车费收取需符合政府规定,实行计时收费且不得预收费用。临时进出车辆需在进门时发放凭证,出门验证收费。邮政车辆不得被拒绝进入,但需遵守小区制度。地下停车库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需与业主委员会协商一致后报物价部门核准。
停车位分配与使用规范
利用业主共用场地施划的停车位禁止出售。建设单位拥有的车场、车库应优先满足本小区业主需求,未满足前不得对外出租或出售。小区内部道路施划停车位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并需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违规处理与监督机制
对不按规定停放的车辆,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协议或业主大会决议处理,费用由停放人承担。各级房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停车管理服务,及时处理纠纷。管理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原相关通知同时废止。
特殊规定与执行保障
居住小区地下停车库包租费用需与业主协商,按月或按年租用的车主可全天候使用车位。封闭式小区停车位实行入口计时、出口收费,且首小时免费。任何单位不得收取进门费、泊位证明等额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