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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成果与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成果与档案的管理,确保测

绘成果与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以及涉及测绘成果与档案管理的部门和机构。

第三条测绘成果与档案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

分级负责、科学管理、确保安全、促进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全国测绘成果与

档案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成果与档案管理

工作。

第二章测绘成果管理

第五条测绘成果是指在测绘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基

础性、战略性、公益性和专业性特点的数据、图件、资

料和产品。

第六条测绘成果管理应当包括成果的获取、加工、

整理、存储、传输、查询、利用和销毁等环节。

第七条测绘成果管理应当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

责、专业管理、共享利用的管理体制。

第八条测绘成果应当实行目录化管理,国家测绘

地理信息局负责制定全国测绘成果目录,地方测绘地理

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目录的编

制和更新。

第九条测绘成果目录应当包括成果的名称、类型、

范围、精度、数据格式、提供单位等信息。

第十条测绘成果的获取、加工、整理、存储、传

输、查询、利用和销毁等环节,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技术规范,确保测绘成果的完整、准确、安全和

有效利用。

第十一条测绘成果提供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

能力和条件,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质量管理体系,保证测

绘成果的质量。

第十二条测绘成果的利用应当符合国家利益和公

共利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

权益。

第十三条测绘成果的利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

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确保测绘成果的保密安全。

第三章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档案是指在测绘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

价值的文字、数据、图件、电子文件、声像等不同形式

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十五条档案管理应当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

分类、编号、归档、保存、借阅、保密、销毁等环节。

第十六条档案收集应当及时、完整、准确,确保

档案资料的齐全。

第十七条档案整理应当遵循档案法律法规和技术

规范,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真实、准确。

第十八条档案分类、编号、归档、保存、借阅、

保密、销毁等环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法律法

规和技术规范进行,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真实、

准确。

第十九条档案资料的借阅应当实行严格的审批制

度,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真实、准确。

第二十条档案资料的保密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保密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确保档案资料的保密安

全。

第二十一条档案资料的销毁应当实行严格的审批

制度,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真实、准确。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制度的,由测绘地理信息行政

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

员在测绘成果与档案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测绘成果与档案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对于国家

的发展和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本制度的制定和实施,

旨在加强测绘成果与档案的管理,确保测绘成果与档案

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为我国测绘事业的发

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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