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宣传与培训法律法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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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宣传与培训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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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02
消 防 法 公安部 61号令
目 录
C O N T E N T S
03 04
消防安全责任 人员密集场所
实 施 办 法 消 防 管 理
消 防 法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
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
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第一章 总 则
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
总则是统领,说明了消防宣传的根本地位 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
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
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
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国办发「2017」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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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工作。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采取政府购买公共
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第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六)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
消防科普教育活动。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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