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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指南新修改背景下的软件专利适格性及维权探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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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指南新修改背景下的软件 专利适格性及维权探讨 王丹昕 2017年8月 本资料仅代表本人的个人观点,不代表本人所在组织/机构的观点。 议程 软件专利的适格性 • 商业模式相关修改 • 一些推测 • 美国近年来相关案例 • 更一般的软件专利适格性 软件专利的维权 • 允许的权利要求形式(修改后) • 建议的权利要求形式 • 软件专利诉讼的证据收集 • 从西电捷通案看分离式侵权 软件专利的适格性 商业模式相关修改 • 保护商业模式创新中的技术方案 • 在原指南第二部分第一节4.2节(2 )中增加: “涉及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如果既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 含技术特征,则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25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 性” • 专利适格性门槛降低? 一些推测 能够受到保护的商业模式: • 其实现须依赖于或取决于技术手段 • 并非传统商业模式的“自动化”版本 • 未企图“抢占”(preempt)普遍的、基础的商业思想和方法 • 解决特定的、具体的问题 • 其方案和技术手段具体而明确,具备创造性 美国近年来相关案例 1. Bilski V. Kappos (risk hedging) 2. Alice Corp. V. CLS Bank International (intermediary settlement) 3. DDR Holdings , LLC V. H, LP (network advertisement) 更一般的软件专利适格性(一) • 专利法第二条: “发明,是……技术方案” •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 ” 更一般的软件专利适格性(二) 1. 什么是“技术方案”? 技术问题-技术手段-技术效果(?) 2. 什么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人为规定的“阈值”或“判断条件”是否属于该类? 更一般的软件专利适格性(三) 以美国相关实务为借鉴: MAYO两步法判断涉软件发明是否具有专利适格性: 步骤1:权利要求针对不可专利的主题(如是否属于抽象思想)吗? 步骤2:如果答案为“是”,则考虑每个权利要求的要素(个别地和作为 有序的组合来考虑),以确定附加的要素是否将该权利要求的性质转变 为抽象思想的可予以专利保护的应用。 其实质在于,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否足够具体和具有创造性,以至于 其不再是抽象思想。 更一般的软件专利适格性(四) 以近期美国案例为借鉴: 1. Enfish V. Microsoft (self-referential model for database) 2. TLI Communications LLC V. AV Automotive , LLC (classification and organization of images) 3. McRO, Inc. V. Bandai Namco, et al. (3-D computer animation) 4. BASCOM Global Internet Services V. ATT Mobility (filtering of internet content) 更一般的软件专利适格性(五) • 关于软件专利撰写的一些建议:  必须超越简单地收集数据、聚合、高层次分析、以及显示数据或 结果;  可以是对已知功能要素的新安排;  可以是实现现存结果的改进版本的新方法;  可以是实现之前未获得的新结果的新方法;  公开方法作为一个整体的好处,且在可能的情况下在说明书中公开每个 具体步骤  至为重要的,是涉软件的发明解决实际的问题,其未试图抢占普遍适 用的基本的思想/方法,其方案/步骤具体明确,且具有创造性。  软件专利的维权 允许的权利要求形式(修改后) • 方法权利要求 • “介质+计算机程序流程”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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