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审查指南新修改背景下的软件专利适格性及维权探讨.PDF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专利审查指南新修改背景下的软件
专利适格性及维权探讨
王丹昕
2017年8月
本资料仅代表本人的个人观点,不代表本人所在组织/机构的观点。
议程
软件专利的适格性
• 商业模式相关修改
• 一些推测
• 美国近年来相关案例
• 更一般的软件专利适格性
软件专利的维权
• 允许的权利要求形式(修改后)
• 建议的权利要求形式
• 软件专利诉讼的证据收集
• 从西电捷通案看分离式侵权
软件专利的适格性
商业模式相关修改
• 保护商业模式创新中的技术方案
• 在原指南第二部分第一节4.2节(2 )中增加:
“涉及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如果既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
含技术特征,则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25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
性”
• 专利适格性门槛降低?
一些推测
能够受到保护的商业模式:
• 其实现须依赖于或取决于技术手段
• 并非传统商业模式的“自动化”版本
• 未企图“抢占”(preempt)普遍的、基础的商业思想和方法
• 解决特定的、具体的问题
• 其方案和技术手段具体而明确,具备创造性
美国近年来相关案例
1. Bilski V. Kappos (risk hedging)
2. Alice Corp. V. CLS Bank International (intermediary
settlement)
3. DDR Holdings , LLC V. H, LP (network
advertisement)
更一般的软件专利适格性(一)
• 专利法第二条:
“发明,是……技术方案”
•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 ”
更一般的软件专利适格性(二)
1. 什么是“技术方案”?
技术问题-技术手段-技术效果(?)
2. 什么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人为规定的“阈值”或“判断条件”是否属于该类?
更一般的软件专利适格性(三)
以美国相关实务为借鉴:
MAYO两步法判断涉软件发明是否具有专利适格性:
步骤1:权利要求针对不可专利的主题(如是否属于抽象思想)吗?
步骤2:如果答案为“是”,则考虑每个权利要求的要素(个别地和作为
有序的组合来考虑),以确定附加的要素是否将该权利要求的性质转变
为抽象思想的可予以专利保护的应用。
其实质在于,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否足够具体和具有创造性,以至于
其不再是抽象思想。
更一般的软件专利适格性(四)
以近期美国案例为借鉴:
1. Enfish V. Microsoft (self-referential model for database)
2. TLI Communications LLC V. AV Automotive , LLC
(classification and organization of images)
3. McRO, Inc. V. Bandai Namco, et al. (3-D computer animation)
4. BASCOM Global Internet Services V. ATT Mobility
(filtering of internet content)
更一般的软件专利适格性(五)
• 关于软件专利撰写的一些建议:
必须超越简单地收集数据、聚合、高层次分析、以及显示数据或
结果;
可以是对已知功能要素的新安排;
可以是实现现存结果的改进版本的新方法;
可以是实现之前未获得的新结果的新方法;
公开方法作为一个整体的好处,且在可能的情况下在说明书中公开每个
具体步骤
至为重要的,是涉软件的发明解决实际的问题,其未试图抢占普遍适
用的基本的思想/方法,其方案/步骤具体明确,且具有创造性。
软件专利的维权
允许的权利要求形式(修改后)
• 方法权利要求
• “介质+计算机程序流程”权利要求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