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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反倾销研究报告
201年月目 录
一、反倾销的基本知识及研究意义 4
1、倾销与反倾销定义 4
2、反倾销程序 5
3、世界各国反倾销制度 5
(1)美国反倾销制度 5
(2)欧盟的反倾销制度 7
(3)我国的反倾销制度 8
4、研究反倾销的意义 9
二、我国遭受反倾销的现状 10
1、反倾销数量:全球降、中国升 10
2、发展中国家渐成对华反倾销主力军 11
3、我国遭受反倾销的产品类别 13
4、我国频遭反倾销的原因 14
(1)自身存在的问题 15
①我国的外贸出口结构不合理 15
②我国企业对反倾销诉讼的消极应对 15
(2)我国“非市场经济国家”的问题 16
(3)世界经济低迷导致贸易保护主义政策抬头 16
5、我国应对反倾销的对策 17
(1)从政府角度 18
①完善我国反倾销立法 18
②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力争“市场经济地位” 19
(2)从企业角度 19
①加大科研投入,优化出口结构 19
②建立有效的跨国经营战略,企业要“走出去” 20
③建立反倾销诉讼公基金,培养反倾销人才 20
④加强与本国企业,政府,协会或商会的联系与合作 21
三、可能受影响的重点行业及上市公司分析 21
1、2012年以来国际对华反倾销事件 21
2、重点受影响行业及上市公司 23
(1)新能源行业:雪上加霜 23
(2)汽车零部件:多米诺骨牌效应 26
一、反倾销的基本知识及研究意义
1、倾销与反倾销定义
倾销是指一国(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低于其国内市场价格或低于成本的价格将其商品挤进另一国(地区)市场的行为。
顾名思义,反倾销就是指进口国当局依法对进口国产业造成了损害的倾销行为采取反制措施,以抵消损害后果的法律行为。最终的反倾销措施就是对倾销企业征收反倾销税,提高进口关税水平。
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议》规定,一成员要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遵守三个条件:首先,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第二,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第三,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反倾销程序
反倾销程序上大致可分为五个步骤,即申请与立案、调查、裁定、行政复审与司法审查。
3、世界各国反倾销制度
(1)美国反倾销制度
美国是最早进行反倾销立法的国家之一,早在1916年的关税法中已有相关规定,后来被1921年反倾销法取代(但当时并未废止)。随着形势的发展,1921年的立法经过1954年和1974年两次修订并在1979年被贸易协议法废除,取而代之以重新改写的《1930年关税法》第二分章第七篇即《美国法典》第十九编第1673节以下的内容。1984年,1988年、1994年再次修订,最终美国反倾销法征收反倾销税的标准是:“如果:1)管理当局(商务部)裁定一类或一种外国商品正在或可能在美国以低于公平价值出售;2)(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由于该商品的原因或该商品进口渠道(或可能销售)的原因(A)美国产业正在受到实质损害,受到实质损害威胁,或(B)美国产业正在受到实质阻碍,那么除其他关税外应该对该商品征收反倾销税,其数额等于该商品正常价值超过其出口价格(或推定出口价格)的数额”。
对于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倾销产品,美国一般采取生产要素价值方法来确定其正常价值。只有在商务部发现现有材料不足以用来依生产要素方法确定正常价值时,可以用一个或多个市场经济国家的可比产品在其他国家(包括美国)的销售价格来确定正常价值。同时,作为正常价值的第三国出口价格必须是向美国以外的国家出口量最多并且达到5%比例要求的第三国出口价格。这种做法具有可操作性,简化了正常价值的认定过程。所谓生产要素价值方法是指:对于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进口产品,商务部将通过采用一个或多个市场经济国家的相关价格,对在生产该产品中所使用的生产要素的价值、一般费用、利润、集装箱、包装等其他费用进行估算以确定这种产品的正常价值的方法。这些生产要素包括,但不限于(1)所需劳动工时;(2)所需原料数量;(3)所耗原料及其他设备数量;(4)包括折旧费在内的代表性资本成本。上面的一个或多个市场经济国家,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替代国。商务部所选择的替代国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经济发展水平与受诉倾销的非市场经济国家相当;(2)该国是可比产品的重要生产者。商务部以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作为比较的对象。
(2)欧盟的反倾销制度
欧盟在1968年制定了第一部反倾销法,后经多次修改,现行的法律是1996年生效的,目的是将WTO反倾销规则纳入欧盟的法律。欧盟的反倾销法有自己的特点,其构成倾销的4个基本要素为:(1)有倾销行为;(2)倾销行为造成危害结果;(3)危害与倾销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4)对欧盟的利益造成了危害。欧盟直接列出被他们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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