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电站防火规定范例.docx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变电站防火规定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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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管理制度系列编号:FS-ZD-04015
变电站防火规定
Modelfireprotectionregulationsforsubstation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防火与蓄油设施
5.1条原标准第4.4.1条~第4.4.2条修改条文。
对于油断路器、油浸电压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等带油电气设备,按电压等级来划分设防标准,既在一定程度上考虑到油量的多少,又比较直观,使用方便,能满足运行安全的要求。例如20kV及以下的少油断路器油量均在60kg以下,绝大部分只有5kg~10kg,虽然火爆事故较多,爆炸时的破坏力也不小(能使房屋建筑受到一定损伤,两侧间隔隔板炸碎或变形,门窗炸出,危及操作人员安全等),但爆炸时向上扩展的较多,事故损害基本上局限在间隔范围内。因此,只要将两侧的隔板采用非燃烧材料的实体隔板或墙,从结构上改进加强是可以防止出现这类事故的。
5.2条原标准第4.4.3条保留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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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准规定屋内断路器、电流互感器总油量在60kg以上及10kV以上的油浸式电压互感器,应设置储油或挡油设施。实际目前投运及设计的屋内35kV少油断路器及电压互感器其油量分别为100kg及95kg,均未设置储油或挡油设施,事故油外流的现象很少。所以将储、挡油设施的界限提高到100kg以上(油断路器、互感器为三相总油量,变压器为单台含油量)。同时提出,设置挡油设施时,不论门是否开向建筑物内或外,都应将事故油排至安全处,以限制事故范围的扩大。为尽快将事故油排至安全处,排油管内径以150mm为宜。
5.3条原标准第4.4.4条修改条文。
对总事故储油池的容量,原变电站规程系按变电站内最大一个油箱的油量确定。在1985年修订本标准时,有单位调查提出,在大同曾发生一次31500kVA变压器事故,流入总事故储油池的油量超过50%。因此,将总事故储油池容量按最大一个油箱的60%油量确定。
本次修订,考虑到事故时油能安全的全部排走以及当装有水喷雾灭火装置时,水喷雾水量的因素,对总事故储油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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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容量规定为按最大一个油箱容量的100%确定。
储油池内铺设卵石层,可起隔火降温作用,防止绝缘油燃烧扩散。若当地无卵石,也可采用无孔碎石。
5.4条原标准第4.4.5条修改条文。
参照GB50229-2006《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对厂内升压站与220kV及以上独立变电站的变压器防火要求分别作了规定,即厂内容量为90000kVA及以上、独立变电站容量为125000kVA及以上的油浸变压器,考虑其重要性,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灭火系统。固定灭火系统的传统形式是水喷雾灭火系统。近年来合成泡沫喷淋系统与变压器排油注氮装置这两种灭火方式共同的特点是不需要复杂的消防给水系统,维护工作量小,投资也不大,较受业主的欢迎。因此,本标准将这两种灭火方式也列入可选范围。
5.5条原标准第4.4.6条保留条文。
原变电站设计技术规程规定,油量均在2500kg以上的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无防火墙时,其防火净距不应小于10000mm。很多单位建议变压器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变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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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容量、油量、电压等级的不同而有所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