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复习材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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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复习材料(课件再整理)
1.商法的概念: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商事关系是商事主体在商事交易中形成的财产关系)
2.国际商法的含义: 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国际商法的渊源:
(1)各国商法:如我国的公司法破产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 (2)国际商事条约 (3)国际贸易惯例 (4)国际商事判例
4.现代商法的产生
1807年<法国商法典>的制订标志着现代商法的产生,开创了民商分立的先河.
5.现代商法的发展趋势
1单行化趋势 2公法化趋势 3国际化趋势
6.五商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交易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3交易简便原则 4交易安全原则
7. 我国的合伙企业(普通的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
8.我国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一 个人合伙与合伙组织的区别
1在诉讼中的地位不同:个人合伙中的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人数众多的可成立代表人制度;合伙组织只以该组织为诉讼当事人。
2合伙人在合伙中的权利义务不同:个人合伙中的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组织中的合伙人依组织的不同而承担不同责任。
二 普通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内容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合伙事务的执行
1执行人执行合伙事务所得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2合伙事项的表决制度
(1)要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
A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B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C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D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E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F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2)其他事项实行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
(三)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与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的关系
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清偿-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超过部分可追偿
3与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的关系
该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四入伙与退伙
(一)入伙
1入伙的条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原合伙人的告知义务: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新入伙人的地位: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退伙
1当然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2声明退伙 3除名退伙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4退伙后的后续事项的处理
(1)因死亡或宣告死亡而当然退伙的,其继承人的地位依原因不同而不一样.
(2)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其他合伙人要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二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适应范围有限: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因其过错而不同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
三 有限合伙企业 :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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