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实务问题法律分析6.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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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块十一:融资担保实务问题的法律分析;主要内容;一、融资担保业务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并非所有的主体都有资格成为保证人。
这一问题,《担保法》、《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有规定,比较原则,也比较零散,概括来说:
首先,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代为清偿能力。
其次,对法人担任保证人作了限制性规定
再次,对其他组织担任保证人有条件的赋予保证主体资格。
注: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 常见的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主体;法律依据;特别注意几类保证主体:; (二)保证责任的免除;3、因主合同内容变更而免责;4、因超过保证期限而免责;;(三)不动产抵押登记的重要性及有效性;法律依据;;(四)地随房走或者房随地走对行使抵押权的影响;;;目前审判结果分三种情况:;; 由于法律没有明确的相关规定,我们在办理不动产抵押时,最好先调查房屋和土地的权属状况,根据不同的情况区分对待:
1、 若土地使用权已被抵押,应当调查抵押的具体情况,了解房屋是否一并被抵押,若房屋被抵押则无法再设立抵押权,若房屋未被抵押,当地房管局允许则可抵押,但应当相应的减少评估的抵押价值;
2、考虑房地其中一项的抵押物价值已能足额清偿债权,即使是另一项被他人用作抵押,也能够完整地收回本息,才不会损害到贷款人的利益。如果房地其中一项的价值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应将两项一并抵押登记 ,才能防范风险的发生。
;(五)融资担保登记机构;;2、土地使用权(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3、动产;;;;4、权利质押权设立及登记部门一览表 ;(六)反担保合同中签名的效力;;警示;二、在办理融资担保业务时应当特别注意的法律规定;(一)最新《民事诉讼法》关于担保物权的实现途径;《民事诉讼法》(2013年1月1日实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意见(2013年)》;;2010年5月30日;;(一)关于浮动抵押的问题
(二)租赁权对行使抵押权的影响
(三)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抵押问题
(四)应收账款质押的问题
(五)在建工程抵押的问题
(六)关于赋予担保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的问题
(七)落实反担保措施时无法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风险控制
;(一)关于动产浮动抵押的问题 ;受到保护的买受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2、浮动抵押权与一般抵押权竞合时的问题;; 提示:浮动抵押的法律风险控制;3、农作物如何进行浮动抵押?;;(二)租赁权对行使抵押权的影响; 具体包括:;先租后抵时,租赁权优于抵押权;先抵后租时,抵押权优于租赁权;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抵押权与租赁权并存时的风险防范;(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问题;法律依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限制条件:;最新政策变化:;最新实践探索; (四)关于应收账款质押的问题 ;应收账款含义:;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法律明确规定不可质押的应收账款:;应收账款质押存在的法律风险;如何防范应收账款质押的风险;
对冲账款,即贷款企业同时欠应收账款债务人的钱;
账龄超过90天的应收账款;
信用质量较差的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全部应收账款;
有瑕疵的应收账款;(五)在建工程抵押的问题;法律风险;风险防范建议;(六)关于赋予担保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的问题;;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为: ; 其实,该问题很大程度上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实践中公证机构与法院的沟通协调问题。
自《物权法》颁布以来,已经趋向于可以对担保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
与普通的公证书的区别 ;2010年5月30日;2010年5月30日;(七)落实反担保措施时无法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风险控制;控制风险的办法:;二、融资担保公司需要特别关注的合规性问题;;;(二)民间借贷相关法律问题;(三)企业借贷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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