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谈话人权利义务告知书.doc
被谈话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一、权利
1、申请回避的权利。对调查组人员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调查组成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被谈话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2、被谈话人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3、被谈话人有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谈话,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4、核对笔录的权利。谈话笔录应当交被谈话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被谈话人有可以提出补充或者纠正。
5、对侵权提出控告的权利。被谈话人对于调查组成员侵犯被谈话人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6、获得赔偿的权利。被谈话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因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受到侵犯的,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7、自我辩解的权利。调查组成员听取被谈话人意见建议时,被谈话人对自己涉及问题有陈述和辩解的权利。
8、申诉权。调查组成员反馈被谈话人提出问题办理结论后,被谈话人如对办理结论有异议,可以当场口头提出或事后书面提出,阐述自己的理由,提出申诉申请复议。
二、义务
1、被谈话人应当向调查组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捏造事实、制造伪证、诬告陷害他人,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和不利的后果。
2、如实回答的义务。被谈话人对调查组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3、签字、按手印的义务。被谈话人经审阅核对自己所做的谈话笔录记载客观、全面、正确无误,没有需要补充或者改正的内容的情况下,确认笔录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签字、按手印的义务。
被告知人:调查组成员:
年月日